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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1 05:23:35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我省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和行政约谈的实施意见》(川市监发〔2021〕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探索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全面推开投诉信息公示工作。为切实推动和规范公示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面落实《暂行规则》基础上,延续《实施意见》的工作做法,制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1条,分总则、投诉信息公示、投诉信息重点公示、附则四章。

  (一)总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实施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示的三项主要工作。

  (二)投诉信息公示(共4条)。主要内容为明确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载体,以及不予公示投诉的审核要求。公示范围和《暂行规则》保持一致。公示内容相比《暂行规则》增加被投诉经营者近一年内被投诉量、投诉解决成功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单位入驻情况、退出情况及其先行和解成功率等内容。落实《暂行规则》要求,对不予公示投诉的审核要求进行细化。

  (三)投诉信息重点公示(共10条)。明确确定重点公示对象的主要情形和方式,规范公示内容、公示载体、公示期限、错误更正以及停止公示的处理等。公示内容为经营者主体信息、被投诉总体情况以及被重点公示的原因。公示载体主要为市场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可在被重点公示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公示被投诉信息,同时鼓励因地制宜在当地各类载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内容有误的,经营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更正。明确公示期满后由开展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初始公示渠道上停止公示,同时明确约谈后整改措施有效,积极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经申请可以提前停止公示。

  明确在投诉信息重点公示前需进行行政约谈。约谈具体内容主要为指出经营者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扶指导,约谈中经营者可对行政约谈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明确约谈后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整改监督,同时要求经营者应将整改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附则(共5条)。鼓励行业协(商)会等公示其范围内的投诉信息。强调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为上位法修改后的冲突适用预留空间,明确《实施办法》解释权、施行起始时间和有效期。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gkzcjd/2024/9/6/ae0de02c1b58431f9aa54c3d9e2dde7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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