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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新经验 引领新发展 | 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 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4-08-10 22:53:17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在主题教育调研、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面临着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执法人员执行中不好掌握的困境;甚至有的执法人员主观上随意甚至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重责轻罚、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常常引起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质疑和诟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法律专家、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集中梳理、研讨,以《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为指导,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梳理了15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基准》,对涉及15大类市场监管领域的579项行政处罚权进行了细化量化,比如:明确了“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具体的处罚幅度,既统一规范了自由裁量权,也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可量化可操作的适用依据,更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掌握和适用行政裁量权,有效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质疑,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榆林芹菜案”引发的“过罚不当”争论越来越多,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处于两难甚至多难的复杂局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出台《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基准》,统筹把握监管策略的时度效,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统筹执法办案的法理情,根据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体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运用行政裁量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在2023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中,把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66件行政处罚案卷集中评查中发现的行使裁量权证据不足、说理不充分等问题,制定问题清单,督导限期整改,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打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转变监管理念,实施体检式监管、服务型执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推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四张清单”,尤其在涉及经营主体执法过程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合理安排执法检查频次,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执法,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执法效率,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率先实施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集体入选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十大法治事件”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zyxw/202312/t20231205_242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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