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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费者李先生向上海市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称,其在一家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健身合同,使用了3年后被告知合同到期,无法继续使用。李先生拿出带有公章的补充合同证明“3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再赠送一年”,但该公司表示当时的销售人员已经离职,消费者的合同无效。对此,长宁区消保委指出,销售表现出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补充合同是有效的。
据了解,李先生于2021年和某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3年的会籍合同,另外一份是敲有公司印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是在3年合同期满后,公司再赠送一年。然而该公司称,补充合同并不是公司正规的合同,是伪造的,所以拒绝履行补充合同。
长宁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这份补充合同是销售人员亲自提供给消费者的,合同的抬头和图章都为该公司,消费者无法辨认出合同的真伪,公司应该承认这份合同。该公司表示,当时的销售人员已经离职,无法说明这份补充合同的由来,鉴于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请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最终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调解。
长宁区消保委指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二份补充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经营者主张补充合同是伪造的,并非正规合同,但是该企业并未提供更进一步的说明或者出具相关凭证,也没有解释这份合同究竟是哪里“造假”了?简单的一句“合同是伪造的”,恐怕无法说服消费者。
其次,即便合同是伪造的,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销售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让李先生相信其可以代表公司签订补充合同,那么产生的法律后果要由公司承担,法律术语称之为表见代理。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1)存在代理权的外观;(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结合案例,长宁区消保委分析认为,销售表现出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销售人员在门店持有格式合同和公司公章,足以让李先生相信这份补充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对销售人员伪造合同一事并不知情,对合同和公章的真实性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更没办法辨别真伪。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公司(被代理人)一方有举证责任。而本案经营者并未就此争议举证。
综上,在经营者未提供进一步证明的前提下,长宁区消保委认为这份补充合同是有效的,该公司要为离职员工的行为“买单”。长宁区消保委表示,该案例从侧面反映出健身行业的乱象,建议企业要加强管理,切实站在消费者的立场,给出合理的方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