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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居民张女士通过购物平台上的宠物店物色了一只宠物狗。在与该店客服进行线上咨询时,张女士明确挑选了一只白色萨摩耶母狗,价值1300元,确认后张女士完成付款。宠物店承诺,该宠物狗已打两针疫苗、三次驱虫,并通过托运送货上门。但张女士收到宠物狗后,发现送来的萨摩耶为公狗,且未附检疫证明。于是,张女士联系宠物店要求其提供宠物狗疫苗本,但对方仅向张女士提供未经盖章的疫苗本。张女士要求宠物店退还买狗费用,被对方拒绝。
对于张女士的遭遇,广州越秀区华乐街社区律师表示,本次事件中,买卖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协商买狗事宜,张女士支付了买狗费用,双方已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宠物店未依照约定向张女士交付一只萨摩耶母狗,且该店亦未能提供涉案宠物狗的相关检疫证明,其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应视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
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宠物店应退还张女士购买宠物狗的费用1300元,同时张女士应将涉案宠物狗退还给宠物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