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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至7月8日,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川渝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未采纳2条。
未采纳建议为:
1.建议对“首违不罚”类型中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行为增列为“轻微不罚”类型。
未采纳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比“首违不罚”与“轻微不罚”的适用条件,“首违不罚”制度对危害后果的规定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能更加体现包容审慎监管精神。
2.建议增列“一般性免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均不予行政处罚。这三种情形系法律明文规定不可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区分违法场景。
未采纳原因:上述三种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的内容,可直接适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无须重复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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