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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7-14 12:43:37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我国近年来在传统消费领域与平台经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如大数据“杀熟”、网络服务自动续费、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条例》均予以精准回应。接下来我们将分三期对《条例》亮点进行解读,以下是第一期:

  亮点一:

  针对免费提供商品保障安全要求

  一直以来,奖励、赠送、试用等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许多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不达标,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安全风险,存在安全隐患,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这意味着很多打着免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再可以用免费来推卸责任,《条例》结合常见的市场经营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免费提供”包括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并重点新增了存在瑕疵的免费商品或服务的合规要求,应当符合三要件,缺一不可,即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事先如实告知消费者。

  

  亮点二:

  针对大数据“杀熟”的明令禁止

  针对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现象,《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的确享有自主经营权,市场充分竞争领域的经营者还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现实中,部分商家开展各种打折优惠促销活动,设置各种复杂营销规则和计价算法, 导致消费者同时购买同一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同,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难得到保障,但商家往往以正常市场营销行为推卸责任。《条例》规定在同等交易条件下导致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同的营销活动,必须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在消费者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开展相关营销活动,是对大数据“杀熟”的明令禁止。这也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明确了差异化营销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彰显市场公平。

  

  亮点三:

  针对自动续费要求以显著方式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者为了享受折扣而选择“自动续费”服务,但是在服务到期后,部分平台并不会提醒消费者将自动续费而是“一扣了之”。《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以便其能够在充分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选择。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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