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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6 03:31:08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市监发〔2024〕340号

  陕西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陕西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4年6月11日

  陕西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阶梯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引领带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为个体经济发展纾困解难,提升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整体部署和“先分型、后分类”原则,在2024年7月底前,省级层面完成全省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制定和分型工作。8月底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指标;11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区)个体工商户“三型”“四类”分型分类工作;12月底前研究制定出台扶持发展政策框架和具体措施,实现依托分型分类数据,开展本地区个体工商户阶梯培育和分类精准帮扶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数据质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力开展全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按时填报年度报告,指导如实填报营业收入、用工人数等年报基础数据。及时联系工信、人社、税务、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梳理关联涉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相关数据源,全面获取个体工商户税费缴纳、雇工情况、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等指标数据,推动数据共享共用,夯实数据分析应用基础。

  (二)建立共享机制。6月底前,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全量数据比对和标记,摸清全省个体工商户社保缴纳、税费缴纳等指标底数,为制定符合我省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完善分型指标体系提供可靠依据。

  (三)全省统一分型。7月底前,在国家基础指标标准和体系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参考相关部门数据指标,在2023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年报工作完成后,参照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见附件1),将全省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个类型,并将分型数据统一下发至各市县(区),为市县(区)做好本地区分型分类工作夯实数据基础。

  (四)市县逐级分类。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8月中旬前,参照《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和认定条件》(见附件2)和省局下发的本地区的分型结果,逐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11月底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等方式,匹配商标专利、经营收入、信贷支持等数据,梳理形成“名特优新”四类基础名单,通过实地走访和打分排名,按照不超过“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 5%的标准,人工遴选入库。次年1 月 1 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市场监管局将全程指导各市县(区)组织填报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工作。

  (五)搭建政策框架。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结合工作进度和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实际,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做为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重要工作议题,联合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年度动态调整分型分类指标,研究出台符合“三型”和“四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专项扶持政策,依托分型分类各项措施,加强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从就业创业、社会保险、金融财税、教育培训、法律维权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精准化扶持政策,推动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分类型、分阶段、分行业实施精准帮扶,持续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各市级措施要及时上报省级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将结合措施,进一步强化个体工商户“联系点”抽样跟踪监测工作,推动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及时总结好的经验举措,在全省范围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度设计,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牵头作用,统筹推进分型分类培育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与困难。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业务数据,研究制定出台实质性扶持政策措施,

  (二)动态评估监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纳入省市场监管局建立的全省经营主体发展监测点体系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监测对象,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了解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广泛听取个体工商户代表意见建议,定期组织开展政策评估,适时调整扶持政策。要重点关注经营困难个体工商户,从实际出发给予具体指导,最大限度帮助其树立信心,走出经营困境。

  (三)强化党建引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突出党建引领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发掘一批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等方面的典型个人和事迹,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以党建为生命线,引领全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税务部门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名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各地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六)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做为全国即将开展的“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手把手、面对面的宣传指导,适时开展讲座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增强舆论导向,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提升宣传效果,全面调动全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积极性,营造鼓励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省政府搭建的“陕企通”平台所求通道,指导个体工商户通过平台反应诉求,及时为其排忧解难。

  附件:1.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

  2.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及判定条件

  一、总体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保等数据完成,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具体分型标准,并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对分型结果进行标注。

  二、分型周期

  每年7月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与小微企业划型一并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每年8月中旬前将数据归集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分型判定中,通过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三、查询公示

  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等网站查询全区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支持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四、异议处理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五、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3名)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

  成立2年(含2年)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4名)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③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1件)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三)特殊类型

  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基础上,进一步标注特殊经营类别。

  A.季节性经营:

  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1年内曾办理税务“停业”;

  ②1年内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歇业”,但第二年一定时期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

  B.困难户经营: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个人经营的经营者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②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为“边缘易致贫户、脱贫易返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户籍人口。

  附件2

  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及认定条件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按照规定程序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程序后,完成审核、认定和分类入库。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乡村工匠、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相关部门在争得经营者本人同意后,提交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推荐意见,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认定和分类入库。

  三、分类标准

  采取基础标准和各地结合实际相结合原则。全区统一基础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具体分类入库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相关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申报或推荐之日前1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拥有商标或品牌,且有一定知晓度和影响力的;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的;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地方特色产品、特色产业、特色服务和农业品牌等,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市、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属于地域性特色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个体工商户获评县(市、区)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民宗、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市、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县(市、区)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市、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配套服务3年以上;执着坚守,本区域成立超过2年且有纳税额(或有吸纳就业20人以上);经县(市、区)级及以上文旅、餐饮及其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D.“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且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同类型带货中排名前1000名的;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或为上述产业地方龙头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私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三)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一个地方可以重点培育其中的一类或几类。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全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数量比例。

  四、入库机制

  (一)入库来源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来源包括:

  A.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B.市场监管、文旅、商务等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二)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当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1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政策。

  (三)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本地区入库标准进行确认或组织推荐。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或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和认定。拟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五、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7月底前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报告。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报告,并重新进行分型分类判定。对不符合“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由原推荐部门再次同意认定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或推荐认定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该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自主申报;由部门推荐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的推荐认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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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464/295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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