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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0元仍收费 消委组织调解来帮忙

发布时间:2024-05-08 21:46:48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武汉市消费者董女士投诉,称其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预算总价18万元,其中设计费为0元。董女士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分五次扫描该公司设计师提供的付款二维码,共计支付41500元。而后董女士发现已支付的首付款包含8000元设计费,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要求该公司退还费用遭拒,遂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请求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董女士支付的8000元设计费是要求设计师提供360度全景装修效果图,而该装修公司表示按照行业习惯,0元设计商家出具的是装修平面图,董女士在装修期间要求设计师出具的360度全景效果图为临时增项,理应收费,且这8000元设计费为设计师个人收取,并未进入公司账户,目前该设计师已离职,公司不应承担退赔责任。在调查了解情况后,省消委组织涉诉双方进行座谈调解,调解中省消委认为装修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合同中约定的0元设计费并未注明是平面图,装饰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并且装饰公司对员工也负有管理责任,该设计师以公司名义收取了客户费用产生的损失不能转嫁给消费者,经过调解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在扣除效果图成本后向董女士返还4500元,董女士同意,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评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该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未尽到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法定义务,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导致公司设计人员不遵守合同约定,与消费者私下交易,乱收费承诺不兑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合同条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提供: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wqal/20240423/3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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