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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信息不实 中介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08 20:17:11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消费者殷先生投诉,称其通过当地一中介公司选定商品房一套,标价30余万元。该中介公司提供的售房信息显示该房屋面积为72㎡。后殷先生与房东、中介公司三方签约,向房东支付定金2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中介费用,但殷先生发现协议中注明该房屋面积为67.47㎡。殷先生以房源推广的面积信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为由,要求该中介公司承担责任。该中介公司表示房源面积为72㎡的推广信息由房东发布,公司提供该截图属于转发推荐,且三方签字时购房协议中载明面积为67.47㎡,殷先生应当知情,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协商无果后,殷先生向孝南区消委投诉,请求帮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

  孝南区消委收到投诉后,立即开展投诉调查。经查,殷先生首次投诉的最终诉求是要求中介公司将8000元中介费作为购房损失补偿予以退还。经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款,双方达成一致。3月中旬,殷先生再次投诉,表示自愿放弃定金2万元,要求退房、退中介费,并且再次购房不得收取中介费用。消委认为,房东网上发布不实房源信息,中介公司未经核实便向殷先生推荐购买,二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式签约时,协议中虽已载明该房屋面积为67.47㎡,但该实际面积与中介公司宣传的面积72㎡不一致,中介公司应当就实际面积的变化特别提请殷先生注意。经调解,该中介公司自愿同意殷先生提出的所有诉求,当场签订了新的补充协议。

  【案例评析】

  经调解,殷先生与中介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已达成和解,殷先生就此事项再次投诉违背诚信原则。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受理。调解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综合考虑纠纷当事人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在当事人都同意调解的情况下,调解人组织了第二次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本案中,与殷先生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中介公司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殷先生注意。面积事项不仅与殷先生有重大利害关系,而且面积数值发生过变动,中介公司更应当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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