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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消协@游侠们: 仗剑走天涯,这份消费维权“秘籍”请查收!(七)

发布时间:2024-05-02 05:13:14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春回大地、绿草吐新,在内蒙古最美的季节,草原儿女敞开怀抱,热情迎接各方来客。遇到消费纠纷怎么办?通过什么渠道维权?近观大侠骨骼清奇,这份行走江湖必备消费维权“秘籍”授与您!

  第七式:经营者提示篇

  每年的旅游季都是对内蒙古服务消费者水平能力的一次“大考”,经营者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营造更加安全、放心、舒适的消费环境至关重要。让内蒙古旅游品牌叫得更响、传得更亮,离不开经营主体的积极参与。在此郑重提示各位掌柜们:

  一要持照亮证经营。不得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出借证照;不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得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二要规范签订合同并履行。主动向消费者释明合同条款;不得擅自变更行程;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单方面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不得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转托其他旅行社提供服务。

  三要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诱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四要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不得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销售“三无”等假冒伪劣产品。

  五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

  六要守法诚信经营。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作弊计量器具;不得破坏检定铅封和检定合格证、改装或加装作弊装置;不得虚假宣传、商标违法、价格欺诈、商业贿赂、强制购物。

  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是企业的立足之本、发展之基。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若经主管部门查实,轻则口碑声誉受损,影响经济利益;重则面临行政处罚、公开曝光。诚信经营!诚信经营!诚信经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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