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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电动自行车标准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作出的技术规定,是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2024年1月1日,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以下简称“国标42295”)正式实施。国标42295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的标识、警示语、布线、导线、连接、电压、绝缘电阻、电气强度、发热、防护、耐温与耐湿、振动与冲击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国标17761”)、《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以下简称“国标42296”)共同成为电动自行车整车产品及充电器安全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国标42295的有效实施,保障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于近日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聚焦关键环节、关键区域、关键产品,强化生产源头、销售末端和电商平台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的风险排查和监督抽查,重点查处销售“三无”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获得CCC认证、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产品、无照销售以及拆改拼电动自行车及不合格蓄电池、充电器等违法行为,通过隐患排查与执法稽查协同发力,强化标准实施应用,提升产品质量,助力电动自行车产业升级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从根本上减少安全隐患。
拍摄:南方日报记者宾红霞
3月2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有72台电动自行车存在电池盒篡改、座垫加长等问题,有42台电动自行车存在电源接口与合格证参数不一致问题。3月26日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汕头市金平区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发现163台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电池空间、鞍座加长、加装后架等问题。3月27日晚,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茂名市茂南区某电动自行车商行进行检查,发现189辆电动自行车存在经过非法改装、与出厂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等问题。上述产品涉嫌不符合国标42295、国标42296、国标17761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至3月29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检查经营主体571家,立案37宗,累计查获涉嫌违法违规电动自行车4183辆,货值616万元。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统筹当下治和长久立,以深化专项行动为契机,认真研究当前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指挥棒”和引领作用,及时总结提炼推广执法经验,释放末端执法的倒逼效应,推动构建系统协同高效的监管执法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执法体系,让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重拳”变成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发展的“玉律”,通过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促进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国标42295、国标17761、国标42296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3)等国家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宣贯活动,推动社会共治。
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4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温馨提示
国标42295、国标17761、国标42296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