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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婚年龄人口众多,婚姻中介服务需求巨大。近年来,婚姻中介服务机构在为单身人士牵线搭桥、成就婚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婚介服务市场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网络平台婚介服务的兴起,婚介机构在合规经营、服务宣传、格式条款、纠纷调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规范,切实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此,东莞市消委会提醒广大单身朋友,“脱单”勿盲目,当一名追求婚姻幸福路上的理性消费者。
随着互联网社交、短视频娱乐等模式的快速发展,相亲不再仅限于熟人介绍,规模化、市场化、网络化的营利性婚介机构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纠纷、投诉也在增多。由于目前规范婚介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尚不健全,服务市场套路多,消费者在购买相关服务时需提防以下消费陷阱。
1.夸大宣传套取消费者信任
个别婚介公司通常会用“成功案例”“品质会员”“多年老店”“优惠活动”等进行夸大宣传,甚至出现利用“拟声”、“换脸”、冒用他人头像等虚假信息,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转移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注意力,套牢消费。
2.洗脑式诱导消费
通过数个小时轮番劝说,让求婚者产生自卑或恐惧感,“红娘”再口头承诺服务不限期限、不限人数,直到满意为止,诱导消费者最后支付少则数千元、多则达数十万元的服务或入会费。
3.先付费后签合同,付款前不出示合同
据了解,消费者大多被游说交付定金、服务费后,机构再亮出格式合同,发现部分条款与宣传承诺不符,征婚条件、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约定含糊或省略,比如“因甲方爽约、性格不合问题”。
4.“数量”胜“质量”,对象敷衍走过场
部分婚介机构没有详细了解征婚者的情况和需求,也不严格审核对方的资料,导致不少征婚者抱怨“相人无数”,却屡屡遭遇“货不对板”。相亲对象不符合预期,征婚者苦于和每个相亲对象都只草草见过一面,每见一次面就扣服务次数以及相应费用,却很难举证对方是婚托,服务期满后就会不了了之。
5.公园相亲角,“上岸”不靠谱
当前宅男宅女婚姻让不少父母操碎了心,公园相亲角成为父母为儿女操办“脱单”的重要阵地,有些相亲角长期有“地摊红娘”活动,她们以为自己“子女”找对象为名,活跃在各个相亲场所,实际是为个别婚介公司“拉客”赚取好处费。这些“地摊红娘”类似于“黄牛”,一般与婚介公司没有正式的雇佣关系,不对婚介公司的经营、服务情况负责,只管给婚介公司介绍客户抽取佣金,容易遭遇黑婚介陷阱。
“言必信,行必果”,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在搭建男女双方信息互通的第一道桥梁时,必须履行诚信经营的法律义务,恪守公序良俗的社会公德,谨慎审查征婚对象信息,严格实名登记、证件核查、确保征婚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同时,征婚青年要树立健康、乐观、理性的婚恋观念,在与婚介机构接触的过程中保持清醒认识,秉承科学合理的消费观。
一、审慎选择婚介机构
正规的婚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婚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展示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消费者事前应多了解婚介公司的经营、会员情况、口碑及信誉,谨慎参与户外“相亲角”等活动。
二、认真查看和订好合同
付费前,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婚介机构提供合同,要详细阅读婚介服务合同内容,了解双方权责、签约主体名称等关键内容,对表述不清楚、不完善、不规范的条款要勇于质疑,协商修订,或者不再签约。对服务费用、服务标准、履行期限、退出机制等重要条款要做详细约定。特别提醒的是,对约见次数要明确外,更要对约见人员的各项条件详加约定,每次约见前要让公司明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让婚介公司以单纯的约见次数代替其他约见条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
三、父母心急勿越权合同权责需一致
不少父母心系儿女婚姻大事,越权代办、隐瞒事实,代替子女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支付费用,最后却被子女强烈反对,拒绝接受服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婚姻介绍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在明知家人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代其与婚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且事后未得到追认,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婚介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签约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严格审核,亲属代为征婚的亦须经征婚者本人同意,由征婚者本人签署合同,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签订的,要认真审核委托手续是否齐备,并与征婚者本人通过电话或视频等方式予以确认。
四、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婚介服务与人身关系联系紧密,消费者更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可通过要求婚介公司单独设定条款,约定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和保护不利的后果。
五、及时留存有效证据
消费者要注意留存婚介活动的对外宣传、网页介绍、过程微信、电话、邮件等的相关证据,确保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
六、远离涉外婚介
在我国,涉外婚介机构是违法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消费者切勿轻信,应远离涉外婚介,以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