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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几天没睡过一个好觉了,老板跑路我以为肯定没戏了,没想到你们还能帮我追回1000元,太感谢了!”1月15日,拿到退回的1000元现金,投诉人闭先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灵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连声道谢。
记者了解到,1月7日,闭先生在灵山县人民广场展销会的一个中药材摊贩处购买中药材。该摊贩老板在未征得老闭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就挑选了三七和石斛,打成粉末后称重并报价2170元。因药材已打磨成粉末,闭先生不得不付款。回家后,闭先生越想越不对劲,决定找摊贩退货。1月9日,闭先生到达展销会时却已找不到该摊贩,购买的中药材粉末又不敢食用,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展销会活动由灵山县供销合作社组织,承办方为一家广告公司,本次展销会活动时间为1月5日至14日,已提前向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报备,但展销会开始后又进驻了一些中药材商家。被投诉的中药材摊贩已于1月9日上午撤离展会,因承办方负责人图省事,未对后面进驻的中药材商家进行资质核验和备案,对该摊贩是否有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姓名、电话等信息也一无所知,导致无法联系到涉诉中药材摊贩经营者。
执法人员指出承办方负责人未查验商贩的资质情况即为其有偿提供场地、设备等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要求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执法人员向承办方负责人宣传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向其说明涉诉中药材摊贩涉嫌强卖,闭先生的合法权益在其承办的展会上受到侵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办方依法要承担责任,闭先生要求退货退款于法有据。经协商,承办人负责人将涉诉摊贩的1000元展位费给闭老先生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