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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一公司被罚46.6万元

发布时间:2024-01-19 04:19:3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在化妆品爱音紫草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物成分“本维莫德”,一公司被罚款46.6万元。1月15日,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度三地执法协作典型案例。

  近年来,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紧盯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整合执法需求,创新升级协作机制,畅通线索移送渠道,重拳打击食品安全、质量安全、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

  2023年度部分京津冀执法协作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冰鲜三文鱼鱼腩”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从天津某有限公司购进2023-01-13批次的“冰鲜三文鱼鱼腩”12盒,而后于当天配送到门店冷库。上述产品在出库、配送等过程中,因频繁开关冷柜门导致存储条件未达要求。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 95元/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1140元。

  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在化妆品爱音紫草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2023年6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在化妆品爱音紫草膏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化妆品爱音紫草膏4658瓶、违法所得3.66万元,并处罚款4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委托安徽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爱音紫草膏检出药物成分“本维莫德”。经查,当事人是涉案产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于2021年2月同安徽某公司建立了化妆品委托生产关系,共委托生产爱音紫草膏11908瓶,销售及赠送7490瓶,违法所得3.66万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82万元。上述产品中检出药物成分“本维莫德”,符合“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情形。

  三、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反映当事人涉嫌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相关线索。经查,当事人在代理“昌黎旱黄瓜”“青龙绒山羊”“青龙绒山羊绒”三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的过程中,与申请人合谋对昌黎、青龙两县的相关县志内容进行篡改,同时伪造河北省某高校图书馆公章、变造申请人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商标申请材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构成伪造印章、变造法律文件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2023年8月24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北省某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反映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在网上截取的“阿特拉斯·科普柯”商标图案打印裁剪后粘贴在购进的“海沃克”品牌液压扳手和法兰分离器上,并销售给廊坊某有限公司。构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74万元。

  五、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10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72元,并处罚款7.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的食品“泥河湾 有机薏仁米”。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泥河湾400克有机薏仁米”执行标准上的保质期(12个月)和食品包装标注的保质期(18个月)不一致,且未记录食品采购台账,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以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7.3万元,违法所得5472元。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mtjj/202401/t20240117_3538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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