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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销售者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合格,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一、哪些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可挑选的蔬菜水果带泥带沙不属于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销售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国家对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做出了明确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主体责任,让我们共同维护食品市场的健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