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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自治停车场可以参照执行?
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治停车场主要针对居住小区内的居民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的制定一般采用协商的办法,收费主要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鉴于此,同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文件做出了可以参照执行的规定。
另外,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请求属地有关部门,协助指导自治停车场的标价行为,从而防范和减少收费纠纷的发生。
二、文件为何未对共享停车明码标价做出规定?
按照《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共享停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共享”“自我管理、社会共治”等原则,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协议内容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等内容。鉴于共享停车设施的收费价格由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签订的协议也已明确收费价格,停车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文件对共享停车明码标价不再做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
三、文件对明码标价牌的设置有哪些要求?
对于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文件要求经营单位在相关场所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停车人在停车前对停车场的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有充分的了解,在缴费时能够对照收费标准核对缴费金额,从而有效保障停车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然,有的场所出入口和缴费地点有重合或者距离非常近,这个时候就不能机械地理解必须要在出口、入口、缴费地点各设置一个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这种情况下,经营单位应当本着充分保障停车人知情权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设置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的数量、位置。
对于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等空间较为狭窄的场所,经营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同一地点并排放置两块明码标价牌,分别标明参考式样第一面、第二面的相关内容,从而防止出现停车人看不到明码标价牌背面信息的情况。
对于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文件要求管理单位应当在停车场起止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起止地点距离较长的,应当按一定间距重复设置。起止地点中间包含两条及以上自然路段的,可结合实际在每个自然路段起止地点或者醒目位置重复设置。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管理单位真正落实“方式显著”“标识醒目”的要求,防止出现停车人看不见、找不到明码标价牌的情况,充分保障停车人的合法权益。
四、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有哪些变化?
一是更改了正反面的表述。将参考式样原来“正面”“反面”的表述,更改为“第一面”“第二面”。对于在地下停车场出入口等狭窄空间设置的标价牌,停车人往往无法看到标价牌反面的内容。修改相关表述后,不再严格区分标价牌的正面或反面,有利于引导经营管理单位在狭窄空间,更加灵活、科学、合理地设置标价牌。
二是更改了收费标准的字体大小。在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中,增大了收费标准的字体。在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中,建议经营单位使用大号字体突出标明收费标准。这样有利于停车人更加清楚地查看停车收费标准,选择合适的停车场。
三是更改了收费标准内容的表述。由于本市对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驻车换乘停车场除外),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依法自主定价。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往往包括计时、计次、长租等不同的种类。因此,附件1中新的参考式样在收费标准内容上,不再采用原来“X元/XX分钟”的表述,而是空出了相应位置,便于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据实填写。
四是新增或删减了部分公示内容。在参考式样公示内容上,增加了服务项目或收费项目,增加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按规定免费的表述,将“价格举报电话12358”修改为“投诉举报电话:12345”。在附件1的参考式样中,删除了原备注内容。在附件2的参考式样中,对收费标准的表述做了优化。这些调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符合上位法规政策的要求。
五是优化和增加了缴费渠道的内容。在附件2的参考式样中,缴费二维码的设置,由正反面均为“北京交通APP”二维码,优化为:第一面设置“北京交通APP”二维码,第二面设置“北京交通公众号”二维码。同时,增加了“请通过‘北京交通’APP、‘北京交通’微信公众号或授权开展道路停车费缴费服务的银行网点等正规线上、线下渠道缴费”的表述。这样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更方便停车人缴费。
五、如何理解附件中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的注释?
在明码标价牌参考式样后增加注释,主要是为了对参考式样上的内容和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从而便于经营管理单位对照制作明码标价牌,也有利于消费者对照注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释是文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一些建议性规定,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其中的强制性规定,经营管理单位则应当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