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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哪些?
文件以列举的方式,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详细列明了商品房销售经营者应当公示的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商品房销售经营者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其他信息。自行增加标示的其他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严谨。另外,对于已完成网签的商品房房源,相关经营者也应当按规定进行标示。
二、相较“京发改〔2011〕554号”文件,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提供经纪服务时,明码标价的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
文件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减轻经营者明码标价负担并重的原则,结合行业经营管理实际和上位法规政策要求,在充分吸收“京发改〔2011〕554号”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对相关标价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删除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楼盘的建筑结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二是增加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名称、土地使用起止年限、配套安装电梯情况、每个停车位和仓储间的位置、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前期物业服务计费起始时间、停车管理服务费用等。三是要求公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总价,优惠折扣的内容、计算方式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期限。
对于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提供经纪服务的经营者在线上标价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对当期销售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销售状态实时更新的问题,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网络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具体原因和查看相关信息的途径。
三、相较“京发改〔2011〕554号”文件,经营者为存量商品房买卖提供经纪服务时,明码标价的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删除了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等。二是增加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名称、房源所在小区或者楼盘名称、产权性质、规划用途、楼型、楼层、房龄、层高、装修状况、有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优惠折扣的具体信息、单独出售的停车位和仓储间的有关信息和价格、服务监督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三是将建筑面积修改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将销售价格修改为销售单价、销售总价。对于经纪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要求注明各自承担的比例或者金额。
相关经营者除按规定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信息,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新建商品房销售相关经营者、为存量商品房买卖提供经纪服务的经营者,二者的标价义务为什么会有所不同?
新建商品房销售一般采用的是预售制,房屋为期房,这就使得购房人对所要购买的房屋信息了解相对有限。因此,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等经营者更严格地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才能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存量商品房是现房,在买卖过程中,购房人可以通过实地看房、查看产权证书等形式,充分了解房屋的有关信息。此外,两类经营者从事的业务性质、对房屋信息的了解程度等也不完全一样,因而应当履行的明码标价义务会有所区别。
五、文件为何未要求同时公示存量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
一些存量商品房的房龄较老,其产权证书上并未记载套内建筑面积等信息,因此不宜强制要求经纪服务机构公示相关信息。另外,对于存量商品房,购房人可以通过实地看房等形式,进一步了解房屋的面积信息。因此,文件采用了公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表述。
同时,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产权证书上确实记载有套内建筑面积等数据的存量商品房,鼓励经纪服务机构自行增加标示相关信息,更好地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