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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2023年11月10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若干措施》?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营经济发表重要讲话,反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省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吸纳就业的主渠道、财政税收的主来源,但是在发展中依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出台《若干措施》,针对性地提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等具体措施,为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若干措施》有哪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7个方面共27条具体措施。一是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包括放宽市场准入要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市场化法治化重整等4条措施。二是优化民营企业要素保障机制。包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和权益保障、强化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建立政策沟通和直达快享机制等5条措施。三是营造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包括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推动民营企业合规改革、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控涉企收费行为等5条措施。四是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包括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智转数改提升质量效益、支持拓展国际市场、鼓励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等6条措施。五是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包括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2条措施。六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包括加大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2条措施。七是完善工作机制。包括严格控制入企检查活动、狠抓政策落实、开展政策评估等3条措施。
三、《若干措施》主要有哪些特点?
一是全面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中除国家层面制定政策由地方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措施以外,《若干措施》均做到与《意见》内容一一对应;按照《意见》重点任务的国家部委责任分工,结合我省部门职能,对涉及的省委、省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均进行了明确。
二是创新性。共提出18项创新举措。在主动服务方面,执法部门、省委部门更新理念,主动作为,服务企业。如:倡导公安机关、省司法厅主动入企,开展“法律三进”“法治体检”“千所联千会”等活动;支持省委组织部组建以党员为骨干的“三师”助企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会计、税务等公益志愿服务;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等部门创新举措,制定亲清政商关系的正面、负面清单。在深化服务方面,政府部门主动加压,提升服务效率,如:省市场监管局将“网上办、即时办、联合办、一日办”深化为“极简办、智能办、马上办、满意办”;省财政厅对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省级涉企资金,在3日内下达市县。在服务新业态方面,省人社厅借鉴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省市先进经验,指导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推广普及书面劳动合同等。在规范资本方面,省发改委严格执行国家设立的资本“红绿灯”,优选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在推动企业上市方面,参照深圳做法,由河北证监局、省工信厅、石家庄市政府共建“河北资本市场之家”,开展一站式、个性化企业上市服务等。
三是可操作性。27条措施均由各实施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能,经深入研究后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上,并根据国家部委机关落实《意见》精神制定的相关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抓好落实。同时,针对企业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明确提出各级、各部门入企检查,原则上集中安排,并告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专责机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和多头检查。对政策落地落实和行政监管入企检查等情况,面向运行监测企业和“领跑者”企业开展落实末端随机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等保障措施。
相关链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