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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规定》起草背景和过程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会同信用监管处制定了《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拟定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个人罚款4000元以下、法人及其他组织罚款40000元以下。
该标准是在参考兄弟省区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小额诉讼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形成的。法规处面向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收到反馈修改意见建议2条、请求就其他内容说明的意见建议1条。认真研究后,不予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修改形成了《关于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二、设定“较低数额罚款”的说明
(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自然人处以处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较低数额罚款的区间多为3000元—30000元。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为42533元以下。
综上,我局将较低数额罚款规定为对于个人的不超过4000元、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超过40000元。
计算方法:
自然人:〔(10000÷2)+3000+(42533÷12)〕÷3=3848(取整4000元);
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00÷2)+30000+42533)〕÷3=40844(取整=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