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2023年,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向社会公布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广州市陆某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当事人陆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在某农场内从事“烧猪”肉类食品制作,2023年4月3日,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查获当事人112头生猪胴体和“烧猪”半成品均无戳盖蓝色检疫合格印章,涉嫌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4月4日,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韶关市翁源县陈某某运输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牛肚案
2023年5月21日,韶关市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武深高速坝仔停车区查获一辆涉嫌运输走私牛肚冻肉的重型货车,现场查获涉嫌走私牛肚冻肉品共计1377箱,重量27680公斤,当事人陈某某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及检验检疫证明。经核实,该批涉嫌走私食品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国家,是我国禁止进口的肉类食品,货值85533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6月9日,韶关市翁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茂名市化州市某食品店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1日,经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化州市某食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经营的“唐基胶囊”和“唐平胶囊”等食品标签上标示有“既食又药,保健功能:调节血糖,适宜人群:血糖偏高者”等内容。上述查获的食品“经抽样检验,格列本脲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唐基胶囊”糖果食品150瓶、“唐平胶囊”糖果食品100瓶并对外销售。“格列本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二部里载明的类别是“降血糖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6月13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四、韶关市南雄邱某某非法使用硫磺薰制加工生产“红辣椒干”香辛料食品案
当事人邱某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韶关市南雄市某村屋的空地、围房及仓库,向他人收购辣椒再使用硫磺熏制加工为“红辣椒干”香辛料并对外销售,2023年3月17日,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现场查获当事人用硫磺熏制的“红辣椒干”共计48840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18日,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五、佛山市某贸易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酒类食品案
2023年3月29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当事人佛山市某贸易公司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洋酒和红酒48瓶。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2023年6月6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涉案酒类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3700元。
六、东莞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根据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东莞市某豆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车间多处破损、地面有积水烟头、防虫防鼠措施不足等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情况,同时存在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没有查验购进原料的批次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制作进货查验记录,未按规定实施投料控制要求和关键控制环节控制要求,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及未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等违法行为。2023年1月3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罚款168000元,责令停产停业5天。
七、中山市某百货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溪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中山市某百货商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于2023年1月11日将案件移送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售出已超过保质期的“巧克力奶-125ML”1 排,“260 克青椒鸡丁”6 瓶,“早餐奶核桃味 250ML”1箱, “筷厨煎烤炒菜肠”34 包。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的“巧克力奶-125ML””20 排和“260 克青椒鸡丁”2 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3月14日,中山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0 元。
八、江门市恩平市某食品厂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湿米粉)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3年7月4日,江门市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恩平市某食品厂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从2023年7月1日至案发时止,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的品种明细为“谷物碾磨加工品:米粉制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湿米粉8598斤,货值金额1306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9月4日,江门市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0646元。
九、深圳市某食品公司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3日,经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检验,当事人深圳市某食品公司委托生产的食品“鸭掌(酱香味)”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3年2月24日,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东莞市某食品公司申请复检,2023年3月17日,依法复检结果仍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标准。经查,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鸭掌(酱香味)”是深圳市某食品公司委托东莞市某食品公司生产,委托生产的数量为16件,每件5公斤,合计生产80公斤并销售。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应当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4月1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对第一责任人黄某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