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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8 11:29:39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和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效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作用,营造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声势,发出从“严”监管的强烈信号,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从今年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中,选出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湛江市遂溪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

  2022年11月30日,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遂溪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违规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遂将违法线索移交至遂溪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处理。遂溪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对该公司充装超期未检、报废气瓶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处罚款20万元,并将涉嫌吊销充装许可证的材料移交湛江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处理。鉴于该公司已3次被遂溪县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属于《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的情节严重情形。2023年5月31日,湛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该公司充装许可证,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2:江门市开平市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检验气瓶案

  2023年7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平市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对送检的70只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时,未检验“耐压试验”项目,但出具了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检验合格待出厂的气瓶,未涂敷“检验机构名称”,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鉴于该公司曾于2022年9月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对开平市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34.4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技术负责人许某某罚款3.6万元,对该公司检验检验人员王某某罚款3.5万元,检验检验人员张某某罚款3.0万元。

  案例3:河源市连平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违规充装案

  根据业务科室从“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排查到的异常充装信息,2023年7月13日凌晨,河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平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执法检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未粘贴充装标签、充装过期气瓶、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有关规定,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处理,且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决定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7.5万。

  案例4:东莞市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东莞市某传感器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生产批号:20220502,规格型号:JT-KJ-839)1000只),经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企石分局调查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5日,结合案件事实和自由裁量,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

  案例5:揭阳市揭东某油气有限公司违规充装案

  2023年6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粤东稽查办执法人员对揭阳市揭东某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充装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和未在本单位登记气瓶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依据条例规定,结合当事人有立功情节,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将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送法定检验机构判废并作破坏性处理,将超期未检验气瓶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使用,处罚款12万元。

  案例6:梅州市大埔县某储气站未取得充装许可擅自进行气瓶充装案

  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到梅州市大埔县某储气站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工人对57只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装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并依法对现场涉嫌非法充装的57只气瓶予以扣押,对用于充装的2台充装设备电子灌装秤予以查封。经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充装活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57只,处3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9万元。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dt/xwfbt/content/post_42728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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