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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8 06:03:23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市监发〔2023〕54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

  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3〕90号)和《“2023利剑治污”专项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省局决定组织开展涉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对象为全省获得CMA资质认定且承担过碳排放技术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机构名单单独发至各市(区)市场监管局。

  二、监督检查依据及重点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

  (二)重点工作任务。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重点查处未按规定采样、篡改编造原始数据、检验结果与原始数据不符、漏减关键项目或改动关键项目检测方法、干扰检测过程、超出能力范围检测、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能的及时填写案件线索移交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开展机构自查自纠,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全省煤炭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省局《关于开展第二批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完成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表留档备查。在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

  (二)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煤炭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再梳理、再统计,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于11月16日前将煤炭检验检测机构台帐报省局认证监管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配合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工作由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完成。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及时公示抽查结果,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

  四、工作分工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具体组织实施,省质量技术评审中心负责监管人员及检查员抽取分组,各市(区)负责派出监管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及检查中发现问题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整改及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把规范碳排放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明确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对辖区内煤炭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确保碳排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提升检验检测从业者法律意识和底线意识。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有价证券或礼品等,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形式的参观或宴请等。

  联系人:俞海源,电话:029-86138596;马雯瑶,电话: 029-82289802,电子邮箱:664631052@qq.com。

  附件:煤炭检验检测机构台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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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namr.shaanxi.gov.cn/info/1467/270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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