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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意见暨公布第二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2 18:52:42 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竞〔2023〕1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天津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覆盖面和影响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3〕26号)、《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竞〔2023〕7号)要求,根据各区政府申报,经市市场监管委推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为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经综合研究评定,市市场监管委确定3个区作为第二批天津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现予以公布。同时,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要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大力强化执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些重要论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我们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各试点地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创新试点工作的战略意义和宏观定位,把创新试点工作作为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微观政策与发展政策、创新政策相结合的重要切入点,作为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

  二、加大创新力度,全面加强我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商业秘密保护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对照广大经营主体商业秘密保护需求,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全面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提升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强化政策推广,对执法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广泛深入地开展商业秘密知识宣传,普及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浓厚氛围。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专题交流活动,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构筑业内良好竞争生态。加快培育高质量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满足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需求。鼓励第三方机构进一步充实职能,扩大专业覆盖面,为企业提供便捷专业的鉴定、风险管控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探索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制度,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技术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自身合规体系,指导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面做到机构、人员、场所、制度和保护措施“五落实”,人防、技防、物防“三到位”,培育、打造一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指导企业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开展商业秘密风险排查、分析评估,健全完善保密措施,提升企业自我保护能力。

  (二)进一步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依法依规保护的规则体系,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基础。结合各自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保护制度规则。根据商业秘密案件专业性强、查办难度大、执法成本高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全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查办的专业指导,探索执法办案标准化流程,统一规范案件查办文书证据和后续处置要求,提高执法准确性和办案效率。围绕我市战略规划布局中的关键领域,加快制定针对高科技行业、基础前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性、专项性商业秘密保护规则、指引、标准。推动各区结合本地产业集群特点,围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突出诉求,研究出台区域性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行业保护以及第三方服务的优势,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大保护格局。聚焦知识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老字号企业,设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点,及时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保障。积极响应商业秘密保护广泛需求,依托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企业聚集园区建设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加快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网络。

  (三)进一步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能力。适应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要求,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引进来”、技术合作和跨地区发展投资需要,提高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水平。积极探索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提升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能力和水平。深入了解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需求,加强涉外案件的快速响应、跟踪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积极布局海外市场的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的指导力度,帮助企业及时防范化解风险,探索建立上下贯通、内外协同的维权保障机制。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创新试点地区应当分阶段分重点,逐步在各个阶段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创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以区为单位开展,主责单位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创新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抓实抓好。要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勇于实践,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协调发挥各方优势,精心组织实施,力求工作实效。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确保各项资源有效供给,全力将创新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创新试点地区市场监管局要将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当好参谋助手,做好上下沟通协调,主动承担具体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二)积极探索创新,扎实开展试点。全国商业秘密创新试点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批、第二批天津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津市场监管竞〔2021〕6号)、《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我市“1+3+4”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津市场监管竞〔2022〕1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以我市“1+3+4”现代产业体系和创新产业为重点,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要聚焦加强制度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执法、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对标国际经贸规则、营造整体氛围等重点任务,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要将服务企业发展作为创新试点的重要导向,多方面为企业提供有效有力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针对我市经济和产业发展特点和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短板,创新监管理念,完善保护思路,着力提升制度供给,着力激发基层首创精神,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出更多更有效的保护模式和实践经验,为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天津经验、天津做法。

  (三)加强统筹指导,强化智库支撑。市市场监管委成立创新试点工作指导组、专家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整体部署,为创新试点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加强统筹指导,组织开展实地调研、经验交流,着力解决创新试点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创新试点在推动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先行示范效应。其他区要认真学习借鉴创新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作用,为企业提供高端培训、决策咨询、政策制定、战略实施、重大事件和涉外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结合商业秘密保护实践,加强前沿性、前瞻性、创新性问题理论研究,加强国际趋势和经验的跟踪研究,加强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

             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3〕80

             号)

      2.第二批天津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商__.pdf附件2:第二批天津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__.wps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310/t20231017_6432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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