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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允许生产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产品吗?
生产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产品污染较大,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本市禁止生产有机溶剂型涂料、胶粘剂产品。
二、本市单位生产,拟销往外埠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也要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1983—2022)吗?
本市生产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无论拟销往何地,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都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1983—2022)要求。
三、生产单位不具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检验能力怎么办?
不具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生产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1983—2022)对投入销售的产品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在最小销售包装标志、产品说明书上明示执行该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
四、外埠企业生产,拟在京销售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需要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1983—2022)吗?
外埠企业生产,拟在京销售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1983—2022)要求。
五、销售单位如何进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销售单位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质量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1983—2022)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检验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并保存进货凭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