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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特〔2023〕1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行政许可。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委托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的许可项目
(一)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二)气瓶检测机构核准。
二、调整方式
自2023年8月16日起,上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不再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实施。
除上述两项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区县市场监管局实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15〕30号)和委托书的要求,继续由各区市场监管局以市市场监管委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过渡期安排
(一)2023年8月16日前已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的上述两项许可申请,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填写《未办结行政许可申请明细表》(见附件)并于8月17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后续许可审批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将本通知的要求通知到辖区有关单位。
附件:未办结行政许可申请明细表
2023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