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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2 21:31:03 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认〔2023〕1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市道路运输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机动车检验服务,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编写了《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各主管部门。

    

  附件: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2023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服务,落实机动车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按照公安部等4部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推进检验服务规范化”的相关要求,结合天津实际和需求,制定本服务规范。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参照规范持续完善设施条件,提升车检服务质量。

  一、完善检验服务场所

  (一)提升停车服务能力。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验能力和日检验车辆数量相适应。每个检测场所停车位数不低于20个,具有大型车检测能力的检测场所大型车停车位占比不低于20%。日均检验车辆数量数≥100辆的,增设5个停车位。检测线条数≥2条的,每增加1条线增加5个停车位。(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检验区域应设置预检区、外检区、底盘部件检验区、检测车间、底盘动态检验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驻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区、整备/空车质量和外廓尺寸检验区(适用时)。各功能区有明显的标识标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妥善回应群众合理意见。(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应在办公区域设置独立档案室,用于分类存放人员、仪器设备等技术管理档案,车辆检验记录与报告等车辆档案,便于查询。(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检验服务能力

  (五)提升环检服务水平。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规范开展排放检验,提升检验质量和服务能力,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合理配置检测人员和环检仪器设备,提升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六)配备充足的机动车检验人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岗位责任明确,分别设立。每家机构配备2名及以上授权签字人,2名及以上持有与最高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引车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七)配备充足的机动车检验设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工检验设备应齐全,每家机构常用设备配备不低于2套,每个外观检验工位配备不低于1套。(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八)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定期(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服务规范要求,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优化检验服务流程

  (九)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应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适用车辆类型中的一类或几类车型的安全技术检验全部项目检验能力,同时应具备对应车型的排放检验能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十)设立与业务量相匹配的综合业务窗口,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内部资料流转,实现车检服务“一窗通办”。综合业务窗口受理送检资料、审核相关表单、收取费用、打印相关证件、告知车辆检测结果、发放检测报告等。(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可通过互联网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管12123”APP等多种方式或途径提供车辆检测预约服务,方便群众自主选择时间预约检车,设置预约专用通道,保障预约车辆优先检验,做到“随到随检”,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加强宣传,引导办事群众提前预约自主验车。(公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十二)应结合检验机构内部布局,优化检验流程,提升服务标准,配备专人为送检人提供全程免费的导办和“交钥匙”服务,设置固定的车辆交接区,车辆自机动车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与送检人确认车况起,至车检业务办结离场前,全程由工作人员管理,送检人在休息区等候。应在外检区、业务大厅等位置,通过悬挂标语、语音播报等方式,广泛的宣传打击“非法中介”,加强内部巡查,严禁中介人员拦车揽活。(公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四、改进检验服务设施

  (十三)设立咨询台(岗)。在业务大厅设立咨询台(岗),提供咨询服务。应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对不合格车辆应及时准确告知不符合项,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并做好相关解答工作。(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设立公示栏。应当在服务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其服务承诺、检验检测资质、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收费标准、车辆检验流程图、检验工位布置图、检验员工号和照片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十五)设立候检休息区。在业务大厅候检休息区配置座椅、电子屏幕、电视、免费WiFi、饮水机等设施。洗手间应保持干净卫生,有条件的可设立餐厅。(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十六)设置电子显示屏。在业务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能够实时显示车辆检测全过程和检测结果情况。(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307/t20230720_6357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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