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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 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22 22:28:49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条例》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和期待,对于严肃登记秩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细则》将撤销登记设立专章,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实施细则》,更好地保障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情况,出台了此文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

  二、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本次文件制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的出台预计取得怎样的社会效果?

  文件正式出台后,一方面将进一步规范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流程,更为稳妥有效地解决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群众诉求问题;另一方面将通过强化登管衔接、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打击虚假登记行为,防范和化解市场主体登记准入风险。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文件包括6章,共35条:(一)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工作原则等。(二)申请与受理部分:规定了申请撤销登记的条件、管辖机关、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限、受理与不予受理的情形等。(三)调查与审核部分:规定了加强登管衔接、调查时限、调查程序、虚假实名认证处理、中止调查、调查处理意见、案件审核、权利告知、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等。(四)撤销决定部分:规定了撤销与不予撤销登记的情形、撤销登记信息公示、缴回和作废营业执照、调整登记数据等。(五)后续处理部分:规定了对虚假登记行为实施处罚、解除信用惩戒措施、线索移送、撤销决定更正等。(六)其他事项部分:规定了依职权主动调查、行政文书送达、档案管理、备案事项撤销、法条转至适用、文件施行时间、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五、文件有哪些创新特点?

  本次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撤销虚假登记程序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以下创新性规定:一是明确申请撤销虚假登记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受理申请的条件;二是加强登管衔接,防止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通过擅自变更或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案件调查和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的认定标准。

  六、文件的适用范围包括有哪些?

  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是否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并统筹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撤销市场主体虚假备案事项的,也参照本文件执行。

  七、文件关键词“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如何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一)制作或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材料进行虚假登记的;(二)冒名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擅自提供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登记的;(三)冒名签字人或指使他人冒名签字进行虚假登记的;(四)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登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五)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中,对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作出过承诺的申请人和提交人,能够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六)有证据证明对虚假登记承担直接责任的其他情形。

  八、“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将会受到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九、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协助进行虚假登记的,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申请撤销虚假登记的配套文书有哪些?

  为规范受理撤销虚假登记的申请相关工作,本次文件还配套制定了《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方便社会公众提出撤销虚假登记申请时使用。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307/t20230720_3177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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