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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09 17:47:1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则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尽管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直接影响,本身并不是一种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但毕竟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务而实施的一种行为,为此,实施行政指导行为需遵循以下条件:

  一是对行政指导行为的事项具有法定的管辖权。行政指导行为必须基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实施的,限定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管辖权和行政事务之内。

  二是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借助行政强制力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

  三是对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当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避免过度的行政指导行为直接介入民事权益。

  四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应当明示依据,充分体现行政指导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并受之约束。

  二、如何处理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的关系?

  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做到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辅相成,二者有机结合,既不可偏废,更不可相互替代,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与行政执法的不同作用。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且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行政指导代替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指导,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合规经营,督促其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帮助其预防、排除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风险。

  三、实施行政指导一般可以采取哪些主要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要善于针对不同的指导事项和不同的指导层次,采取形式多样的指导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育之以法,引导行政相对人朝着市场监管部门设定的目标实施各种行为。在支持、引导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时,可以采取辅导、建议等帮扶类的指导方式;在引导市场经营者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范化经营管理制度时,可以采取培训、宣传、示范、提倡、奖励等指引类的指导方式;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年检时,可以采取提示、提醒等预防类的指导方式;在处理轻微违章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教育、劝导、约谈、警示、告诫、修复等规劝类的指导方式;在针对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影响时,可以采取回访、询问、征求意见等救助类的指导方式。

  四、实施行政指导是否可以采取简易形式?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其他简易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制作行政指导文书。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对象、目的、时间、内容和实施人员等事项,并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采取简易形式的,可以简要记录或定期统计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五、实施行政指导是否可以采取组合的方式?

  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实施方式,还可以将多种形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指导。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306/t20230626_3145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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