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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各区交通局(委)、燕山城市管理和交通委员会、经开区城市运行局、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市交通行业各有关协会:
现将《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及本市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监管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各类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 经营者在京发行预付卡累计预收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者尚未完全兑付卡数量超过100张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预付卡发行未达到上述金额规模、发卡数量的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备案。
第四条 经营者应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信息及资料,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一)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地址,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属行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二)预收资金累计金额;
(三)发卡数量;
(四)预收资金进行存管的经营者,应提交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等)。
经营者完成初始备案后,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信息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
备案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
经营者应当配合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区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营者迟报、瞒报、虚报有关备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本市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