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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消保委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3-05-21 03:37:08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预付式消费通常是指消费者预先支付价款给经营者,经营者在约定时期内分次或者分阶段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由于预付式消费有利于经营者筹集资金、稳定客户、抢占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既方便消费者结算、又可享受价格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具有积极意义。因此虽然“消费者先付款,经营者后履行义务”的方式使消费者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但是考虑到优惠吸引、消费的连续性等因素,还是有很多消费者或主动或被动地选择了预付式消费。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不兑现承诺行为高发,主要有以下四个问题:

  

  一、经营者任性发卡。《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才可以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企业法人发放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发放的记名预付凭证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不得超过五百元。但实际上,许多经营者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开业即发卡、金额超限额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经营者随意签约。《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三)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当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单位及联系人、扣付方式、退款条件等。但实际上,有不少经营者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条款不齐全、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维权困难。

  

  三、消费者退卡困难。《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但实际上,在消费者要求退卡时,经营者会以各种理由来搪塞、拒绝,或附加各种不合理的要求、条件。

  

  四、消费者维权困难。《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但实际上,经营者跑路、以预付式消费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维权的老大难问题。

  

  基于目前预付式消费存在的现实问题,金华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谨慎选择,理性按需消费。办卡前,要了解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信誉情况。尽量选择历史悠久、规模较大、证照齐全、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好的商家(从目前情况看,美容美发、运动健身、教育培训是预付式消费纠纷高发行业),要了解经营者是否满足发卡条件,根据需要充值,降低单次充值金额,缩短使用周期。

  

  二、签订合同,细化服务内容。办卡时,要仔细了解和阅读办卡说明,勿轻信经营者口头承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详细约定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

  

  三、保管凭证,便于维护权益。办卡后,要注意妥善保存好预付凭证、合同或协议、宣传单、发票等证据,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发现经营者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投诉或举报,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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