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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
评估合格名单的公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网监发〔2022〕49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经过创建对象自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和市场监管总局实地核查,形成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估合格名单,现公示如下。
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评估合格名单
(按行政区划排序)
1.北京市海淀区
2.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3.上海市长宁区
4.江苏省宿迁市
5.浙江省杭州市
6.浙江省宁波市
7.浙江省金华市
8.福建省福州市
9.江西省赣州市、泰和县
10.山东省临沂市
11.湖南省长沙市
12.重庆市綦江区
13.陕西省咸阳市
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8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提出。
电话:010-88650613
传真:010-68025587
电子邮件:wljygzc@samr.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100820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