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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认〔2023〕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管,落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深化2023年粮食购销领域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对我市食品检验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获得我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
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现场检查阶段(自即日起至5月底)。对承担储备粮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由市区两级联合检查,其他食品检验机构由属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二)巩固提升阶段(6月1日至9月底)。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对前期已检查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回头看”,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三)总结报告阶段(10月1日至31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意见建议,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工作。
三、检查内容
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机构储备粮检验情况进行摸底,填写天津市储备粮检验调查统计表(见附件1)。要严格追溯数据的质量和真实性,重点查处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检测项目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每家机构随机抽查储备粮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少于20份,其中2022年、2023年各10份,份数不足的据实全部抽取,并抽取其他报告补足份数。
四、严厉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要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加强行刑衔接,畅通行纪衔接,确保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持续强化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
(二)加强智慧监管。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系统、检验检测机构公共服务平台,梳理检查对象、统一检查内容、上报检查结果,提升监管效率。
(三)强化统筹协调。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统筹协调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工作,合并检查,避免对机构重复检查。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将天津市储备粮检验调查统计表、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等检查情况及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系统录入上报,并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及天津市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PDF扫描件、电子版)通过OA报委认证认可处。
附件:1.天津市储备粮检验调查统计表
2.天津市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2023年4月18日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委仝占仓;联系电话:2718210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储备粮检验调查统计表
机构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类别 | 2022年出具检验报告数(份) | 2023年至今出具检验报告数(份) | 备注 |
市级储备粮出入库 | | | |
市级储备粮强检报告 | | | |
新收获粮食安全监测 | | | |
库存粮食安全监测 | | | |
区级储备粮委托检验 | | | |
社会委托检测 | | | |
其他 | | | |
合计 | | | |
附件2
天津市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区局(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 机构名称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处理措施 | 处理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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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处理措施:填写说服教育、提醒纠正、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处理结果:填写已整改完成、已立案、处罚情况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