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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出重拳、下猛药,查办了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现选取十个典型案例集中曝光,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促进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案例一:某珠宝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2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珠宝行(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放有“冰墩墩”外形的黄金饰品,饰品上分别刻有奥运五环和冬奥会标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授权许可证明。
【查处情况】
经查,2022年2月12日,当事人向上门推销“冰墩墩”足金吊坠的人员购进“冰墩墩”3D挂坠6个、足金项链2条,并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当事人未卖出的冰墩墩3D挂坠5件,并作出罚款2097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冒用认证证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0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北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参与项目投标中使用的认证证书,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无该公司获证的相关信息。
【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7日通过招投标代理公司湖北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某市委党校劳务外包(食堂、学员楼)采购项目投标时,在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该公司的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冒用认证证书的行为。
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辖区内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送达省级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表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抽检复合肥料规格型号50KG/袋,生产单位为湖北某公司,产品经抽样检验,检测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及标签明示值,判断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事人不申请复检,对报告结果无异议。
【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该批次复合肥料购进2吨,购进价格是每吨2850元,销售价格是2950元,每吨利润是100元,2吨复合肥料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00元,并作出罚款5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药房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3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5月20日前改正。2022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医院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接群众投诉,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收取的水电费分为商业用电和居民用电,商业用电电价为0.6707元/度,居民用电电价为0.57元/度。当事人向本院小区居民收取电费为0.75元/度,高出供电公司销售的电费0.18元/度。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电费,并作出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健身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3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某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线索,2021年11月15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5月20日开业,5月18日开始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当事人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的格式条款中含有“任何口头承诺无效”、“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所所有”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对当事人的调查和提取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资料表明,当事人处于亏损状况,无违法所得。
2022年3月11日,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粮油加工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定量包装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7日,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赤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某粮油加工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待售的定量包装再生稻大米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样检验。该批次再生稻大米食品外包装标称净含量为10kg,赤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净含量检验项目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检验结果为9965.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生产批次再生稻大米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蒸菜馆违反食品安全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0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蒸菜馆(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厨房有一名从业人员许某正在把菜盆的熟排骨分装到小菜碗里,从业人员许某不能出示健康证明。该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2年6月20日,该局对当事人再次检查,许某仍然不能出示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查,电梯使用管理方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于2022年4月18日前改正。4月18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上述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从4月2日直至4月18日当事人一直在使用上述电梯。当事人申请复检,2022年6月7日,经检验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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