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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在一些电商平台公开售卖 专家建议监管亟待线上线下一体化

发布时间:2023-03-05 22:51:24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一些电商平台公开售卖氨水浓度超过10%的溶液和高浓度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无证售卖老鼠药、农药等有毒物品。有境外社交平台甚至建立了剧毒物品运输渠道,个人可以通过平台买到百草枯、破氧毒素等剧毒药物

  

  国家对含仓储经营在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者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并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要强化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全链条监管,线上与线下监管同步

  

  近日,有媒体报道,广东珠海一女子将丈夫的毒狗药物倒入下水道销毁时,因药物遇水挥发产生毒气,该女子不慎中毒身亡。当地环保部门已对附近水质进行检测,目前案件细节仍在调查中。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网友提出疑问,什么毒狗药物毒性如此之强?此类剧毒药物又为何可以轻易得到?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和公开资料了解到,目前常见的毒狗药物主要有氯化琥珀胆碱和氰化物。前者是一种剧毒化学品,遇水后发生反应,可能会产生氰化氢等高毒性气体;后者为肌肉松弛剂,主要作用于人体呼吸肌,过量使用会导致人呼吸肌麻痹,无法进行自主呼吸而死亡。

  

  根据我国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氨水浓度超过10%即属于危险化学品。浓度超过8%的过氧化氢溶液也属于危险化学品,且依据公安部2017年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此类过氧化氢溶液还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电商平台公开售卖氨水浓度超过10%的溶液和高浓度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以及无证售卖老鼠药、农药等有毒物品。有境外社交平台甚至建立了剧毒物品运输渠道,个人可以通过平台买到百草枯、破氧毒素等剧毒药物。

  

  受访专家指出,个人储存、售卖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均属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相关部门合力加强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全链条监管,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店铺缺少经营资质个人随意买危化品

  

  2月18日,记者在网页及多个网购平台搜索“毒狗药”“毒狗针”、氯化琥珀胆碱、氰化物等关键词,均未搜索到相关产品,但以其他危险化学品作为关键词搜索后,仍能看到一些电商平台在公开售卖。

  

  在一家化学制剂供应网店内,记者发现其所售卖的各种溶液均未标注浓度,客服称若想购买,可以加好友发送图片进行确认。添加好友后,客服告诉记者,氨水浓度最高可以到28%,想要的话直接拍店内链接就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浓度发货,保证工厂直发。

  

  还有不少商家销售过氧化氢晶体(俗称双氧水),在商品评价区有人称其借此自主配置了高浓度双氧水。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处置废弃上,都有明确规范。按照条例要求,国家对含仓储经营在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并且,经营者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并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然而,记者注意到,一些售卖化学制剂的网店,虽然叫做“××化学试剂店”“××化工科技”“××销售部”,但并未公示商家资质,店铺基础信息中没有任何登记信息。并且,在商品评价区,可以看到有不少个人购买此类化学制剂。

  

  以某平台为例,其中入驻的销售化学试剂的店铺作出的声明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这意味着,售卖一般化学制剂乃至危险化学品,并不包括在内。

  

  记者咨询平台官方客服,得到的答复是记者没有买相关商品,问题无法回答。在记者再三询问下,对方表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对接,可最终得到的回复是“有证书的就是登记合格”“建议多个店铺对比下单”等。

  

  除了危险化学品,记者发现,在电商平台还可以买到老鼠药、农药等有毒物品。而根据相关规定,涉及限制使用农药的8个有效成分的杀鼠剂产品不允许在互联网上销售,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其他杀鼠剂产品、农药产品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可以在互联网上销售。和危险化学品情况一样,很多店铺并没有公示相关资格证明,也没有按照规定向购买人进行资格审核。

  

  在境外社交平台,记者发现,暗藏多条剧毒物品运输渠道,百草枯、破氧毒素、黄曲霉毒素等人们谈之色变的“毒物”,在平台上均有贩卖。记者向一卖家询问是否有氰化钠等剧毒物质时,对方随即发来一张图片,上面是一个5ml的氰化钠药瓶,旁边标注“10ml适合100斤以下的宠物安乐死,易溶于水,液体,含有麻醉剂和催眠剂”,一瓶费用大概1200元。

  

  据卖家介绍,他卖的剧毒物品来源都是医院,而且运输过程保证不会出问题。“去年有段时间查得严,但从12月份恢复正常到现在没出过任何事情。”

  

  个人储存售卖违法平台责任不容缺位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国家严格监管的危险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胡云云告诉记者,个人储存、售卖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均属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违法者,停止非法活动,对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的经营者负有资质审查义务、监督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尽到上述义务,使得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在其中随意买卖,可能面临停业整顿和最高二百万元的罚款。除此之外,如果电商平台明知而为之,可能涉嫌共同违法犯罪;如果是重大疏忽、过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电商平台事后知情不作为,可能要承担扩大影响的连带责任。”胡云云说。

  

  管理如此严格,为何这些物品还能在网上被违法购买到?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看来,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对网络销售渠道的监管力度不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往往集中于线下渠道,而对线上渠道存在监管盲区;另一方面,部分购买者不了解购买危险物质也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中13号案例王某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就明确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行为人不具备购买、储存危险物质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谢澍说。

  

  谢澍还提醒,剧毒物品需要专业、严格的销毁程序,如被个人持有,应及时联系安全管理部门处理或销毁。如果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如果将剧毒物品遗弃、销毁过程中导致他人或者社会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明确刑事或民事责任。

  

  “线上+线下”双监管 以案释法明晰标准

  

  如何管制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有毒甚至剧毒物品?

  

  胡云云认为,应做好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要强化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全链条监管,相应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互联网信息发布和销售台账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证销售危险化学品行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及时清理网上违法违规购销危险化学品信息,依法处置违规账号,加强协同联动,对认定为擅自或超许可范围发布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的网站、App,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等义务的网络运营者,督促电商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清理平台内违规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信息、下架相关产品。”胡云云说。

  

  谢澍建议,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但监督应当是体系化的,避免“单打独斗”。例如,需要线上与线下同步监管、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监管衔接,必要时还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协同监管。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利用好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明确入罪标准。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1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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