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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5 20:34:42 作者:佚名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于2023年1月31日到期。2021年始,《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工作的上位依据相继制修订施行。为加强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对《办法》启动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四)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

  (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

  (六)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粤府办〔2021〕13号)

  (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三、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17条,修改后19条(其中:新增5条、删除3条、修改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文件标题。

  将文件标题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调整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办法”,与新出台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一条中“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结果”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并统一正文中同类表述。

  (二)关于制定依据。

  在第一条中增加新出台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作为制定依据,并删除目前已废止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三)关于适用范围。

  将原《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为一条(第二条)内容,并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将适用范围调整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相关执法结果信息的公开工作。

  (四)关于职责部门。

  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第四条增加“谁执法谁公示”的工作原则,明确公开机构是实施行政执法的业务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时由受托单位负责录入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五)关于公开载体。

  除要求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统一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公开外,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第五条第一款中补充规定省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省局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等可选择性的公开载体。

  为实现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衔接配套,在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符合上述规章的要求。

  (六)关于公开内容。

  1.基本内容。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第六条中明确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方式。

  2.执法信息摘要。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整了第七条关于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具体内容:增加了“案件名称”“违法事实”,将“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修改为“当事人类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删除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执法内容”。

  3.隐蔽信息。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调整了第八条关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时隐去当事人信息的具体要求:将隐去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修改为“当事人名字或名称”、由“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修改为“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七)关于不予公开的要求。

  1.不予公开情形。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调整第九条第一款关于不予公开情形的内容,明确公开后可能危及“经济安全”时亦不公开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调整了第九条第二款关于特殊情形下的公开要求,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脱密脱敏处理后公开”;增加第九条第三款内容,明确除第一款情形外,全部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均应于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公示。

  2.不予公开备案。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第十条中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决定不公开行政执法结果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错误公开的更正、撤回。除要求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准确及时更正外,在第十三条第一款增加“未隐去第八条规定信息”应及时更正的规定;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错误公开的撤回要求,即“公开了第九条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立即从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信息”。

  (八)关于异议处理。

  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善了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申请信息更正的办理程序,删除了对申请的受理程序,明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信息不准确的及时更正,信息无误的不予更正,以上处理结果都应当告知当事人。

  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增加了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信息更正期间暂停公开相关信息的两种情形:一是省局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二是当事人申请停止公开,且省局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九)关于信息同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整了第十五条关于行政执法决定变化时已公开信息的处理要求,即行政执法决定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原要求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十)关于公示时限。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整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公示时限,要求“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但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参考了《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即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明确了第一款中所称“较低数额罚款”原则范围是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10万元罚款。

  (十一)关于信用修复后停止公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加第十七条关于信用修复后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内容,即“对当事人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十二)关于参照适用。

  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第十八条第一款中要求受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同时,在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各市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工作可以结合实际参照适用本办法。

  (十三)关于文件有效期。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原《办法》属于试行文件,有效期为3年,修订后不再属于试行文件,拟调整有效期至5年。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4119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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