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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点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校外培训领域

发布时间:2023-02-02 01:39:56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01.缴费容易、退费难,设置苛刻的退费条款和极重的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

  

  “如甲方已消耗课时数不足该合同总课时数的1/3,甲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甲方已支付费用中的1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如甲方已消耗课时效,则出该合同总时数的1/3,若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剩余所有费用将作为违约赔偿金,乙方将不予退还。”

  “退费需凭借所有收款单据、所有相关资料到店办理、如有缺失不予办理退费。”

  

  点评

  

  消费者在培训过程中退、转学获得相应退费是法定权利。经营者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课时后,剩余课时费全部作为违约金,明显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中途解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类似合同条款,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故意提高退费条件或者免除退费责任,涉嫌减损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的退费权利,此类条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要求退费时,经营者可以扣除必要的费用,但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当事人平等的原则,给予消费者相应退费。

  

  02.单方变更服务协议默认消费者同意或仅对新条款进行公示未重新征得消费者同意

  

  合同条款

  

  “学员理解并同意校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课程时间及课程安排及其他培训服务。”

  “学员已清晰知晓该协议合约涉及范围为私教课程产品,由俱乐部指定教练完成课程,当原指定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本人自愿由俱乐部另行安排其它教练替代。”

  

  点评

  

  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强制消费者同意其对合同的重要事项自由调整的权利,本质是变相的赋予经营者对合同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重大事项的单方自决权。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方能发生变更的效力。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变更影响合同履行的效果与消费者的缔约目的,甚至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03.免责声明排除或减轻自身责任

  

  合同条款

  

  “不是本俱乐部或俱乐部员工过错致使本协议未能执行的,本俱乐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同意,乙方和甲方因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需承担的全部责任,应以学员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限。”

  

  点评

  

  根据一般的法理,合同履行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原则上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的特别规定,但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强制将《民法典》所贯彻的违约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变更为过错责任原则,将自己在无过错违约情形下,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免除。另外,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将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最高额限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索赔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格式条款不当地免除了经营者在无过错违约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恣意设定经营者的赔偿最高限额,明显地侵犯了消费者的索赔权,且构成不合理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条款,所涉免责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归于无效。

  

  04.未完课程不予补偿或退款,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

  

  合同条款

  

  “学员应在课程期限内参加完所购买的全部课程,未在课程期限内参加的课程,视为学员主动放弃的课程,校方没有义务需要就此向学员方补偿或退款。”

  

  点评

  

  经营者设定有效期限是促使消费者多消费、快消费的手段,对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针对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未参加的课程,“一刀切”作出不予补偿和退款的声明,本质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免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属于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也就是老百姓讲的“霸王条款”。

  

  05.培训课程延期、转课、退课的收取手续费违约金,加重消费者负担

  

  合同条款

  

  “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的转课、退课均需收取手续费:

  1、不提供转课、退课服务,如遇特殊情况,则按剩余课程转出(会员信息更改)须支付课程剩余价值的30%作为手续费用;2、客户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可以退款,但须支付产品原价值10%作为违约金,三日后不可办理退款。”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上述合同或单方声明等规定,签订合同后某段时间内可退费,但要收取高额违约金;超出时间内不能退费;不提供转课、退课服务,目的就是要排除消费者的退课权利。此类条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故意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06.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条款

  

  “凡运动有未知风险,请家长自行为学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每次轮滑活动前请家长检查孩子的轮滑装备(护膝、护掌、护肘、头盔和轮滑鞋),确保已经佩戴齐全。”

  

  “若无法提供书面授权他人接送学员的证明,则甲方应当亲自接送学员上下课,并且在指定场所负责学员上课期间的安全、健康的监护责任。”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培训机构对其经营、管理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是否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的提示,以及在危险发生之后是否及时采取社会普遍认同的救助措施等是其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进入培训机构后,监护人与培训机构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培训期间培训机构理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上述条款强制要求家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上课前本应是教练检查学员、检查轮滑设备是否安全的义务强行配置给家长,将上课期间对学员的安全、健康的监护责任转嫁给了家长,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明显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原文链接:http://www.shanxi315.org.cn/index/index/detail?i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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