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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履行社会监督法定职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开展了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活动,山西省消协律师团律师全程参与了征集点评工作。
本次征集点评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涉及拍卖行业、旧机动车交易、教育培训、房屋买卖、汽车销售、移动通信、美容行业等消费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经营者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不合理免除、减轻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真实状况核实的义务
并转嫁与竞买人,加重竞买人责任
合同条款
“竞买人应在展示期内对拍卖标的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表明竞买人完全了解并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包括未知瑕疵)。”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该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该合同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拍卖人的责任、加重竞买人责任,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二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了竞买人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
拍卖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对产品宣传真实性负责的义务,并同时免除其对产品瑕疵担保的义务合同条款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一切口述和书面介绍材料仅供参考……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的一切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
“本次拍卖的机动车在交付前如有交通违法处罚的;车辆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保险逾期未缴纳的;车辆手续不全无法过户等事项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的瑕疵担保责任:“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因此,拍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予以核实,并保证其口述或书面介绍材料的真实性,以上合同条款明显违反该法律规定。
此外,《拍卖法》虽然规定了拍卖人享有“瑕疵不担保”的权利,但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之规定,拍卖人“瑕疵不担保”仅适用于拍卖人、委托人亦无法知晓的瑕疵。以上合同罗列的瑕疵情形明显属于委托人、拍卖人应当知道的瑕疵情形。
因此,该合同不合理地免除了拍卖人应当保证其产品宣传具有真实性的义务,并同时不合理地免除了其对产品瑕疵担保的义务,侵害了竞买人公平交易的权利,若拍卖人对产品宣传存在虚假,也会侵害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的知情权。
强制竞买人缴纳“车辆管理费”
合同条款
“买受人全部结清成交价款和佣金后,凭《拍卖成交确认书》、相关付款凭证、并缴纳每辆车500元车辆管理费方可办理竞得车辆的提取手续(限拍卖会当日办理完毕)。”
点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竞拍车辆在竞买人拍卖成交前所有权仍属于委托人,竞买人拍卖成交后于拍卖会当日办理完毕提取手续后,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除非买受人并不实际提取车辆,否则在所有权发生转移后,不可能存在拍卖人为买受人“管理车辆”的情形。
若双方就竞拍车辆并未发生实际的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该合同强制竞买人在缴纳“500元车辆管理费”后才能办理车辆提取手续,侵害了竞买人公平交易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竞买人有权拒绝拍卖人该强制交易的行为,同时因拒绝该强制交易行为导致无法实际提取车辆的,还可以要求拍卖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违约责任”不分过错,
拍卖人违约由竞买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过户保证金……如车辆最终无法过户的买受人自行承担”。
点评
现实中,车辆无法过户的过错情形可能发生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身上,还可能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过户。《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确定了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因拍卖人、委托人的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的,拍卖人、委托人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条款“一刀切”地扣除买受人保证金的约定,排除了竞买人因拍卖人(委托人)原因导致无法过户、从而追究拍卖人(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权利,侵害了竞买人受到侵害时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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