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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货”“傍名牌”严加惩戒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3-02-02 01:08:4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协

  一女子近日发布视频,称过年期间收到“六个石磨”“养生核桃”“新六纯核桃”等礼品,其中不乏假货。该视频引发广大网友共鸣,纷纷表示自己曾买到过“六个铁核桃”“六个多核桃”“六个山核桃”等。

  市面上有不少热门商品都遭遇过“山寨”的侵扰,比如“康帅傅”“呀!土豆”“粤利粤”“蓝月壳”等,消费者很容易被“李鬼”混淆了视线,一不小心就选择了“山寨货”。这些商品涵盖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电子产品等领域,有的只是模仿品牌产品的外包装、字形、字音等,有的则是根本不具备相关生产资质的假冒伪劣产品。此种“傍名牌”的“山寨”商品,通过仿制品牌名称标识,利用知名品牌已有的影响力,误导消费者,从而达到盈利目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属于虚假的宣传行为,消费者有权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投诉维权。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此类行为的界定有更加明确的标准,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被侵权导致的损失。

  可见,此类“山寨”商品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品牌企业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而且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必须加以治理。要杜绝“李鬼”的出现,还要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关企业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专利权,做好防范。其他市场主体也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要起“傍名牌”“搭便车”的歪心思。此外,有关部门要明确标准、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失信惩戒机制,严惩“山寨”商品牟利者,提高违法成本。

  消费者要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认准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贪小便宜,保留好小票、发票等购物凭证,以便事后维权。如果误购了“山寨”商品,可以采取与商家协商解决、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是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李鬼”以可乘之机。

  (韩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302/t20230201_367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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