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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0 21:47:55 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计〔2022〕29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计量院,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障量值准确,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要求,有序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桩(以下简称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维护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计量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我市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障充电桩量值准确,促进电动汽车充电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检定周期,对我市现已运营的充电桩实行抽样检定,争取三年(我市充电桩在线监测平台运行后,重新调整检定周期)内实现存量基本清零;对新安装的充电桩实行运营前强制检定,实现增量动态清零;加快充电桩在线监测平台研究,力争到2023年年底实现在线监测与抽样检定相结合的新型强制检定模式。

  三、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对舆情有反映,群众有投诉的充电桩实行从速从快检定,有效应对社会舆情,防范突发事件。

     坚持突出重点。抓关键、抓重点,对年充电量大、交易频次高的充电桩实行优先检定,及时化解计量风险。

     坚持分级保障。贯彻落实强制检定分级保障清单,压实市区两级工作责任,强化履职担当,保障全市检定工作同步开展。

     坚持协调推进。加强检定工作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区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与在线监测平台研究应用,保障存量与增量、线下与线上检定工作协调推进。

     四、工作安排

  (一)实施强制检定范围

  对于直接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贸易结算用充电桩(含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和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实施强制检定。家庭或单位内部使用等非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不在强制检定范畴。

      (二)强制检定任务分工

      1.根据《关于加快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桩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分级保障清单(2022年修订版)》,市计量院负责市内六区和全市高速路段上充电桩的强制检定工作;市内六区以外的区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充电桩的强制检定工作。

  目前尚无充电桩检定能力的区局可以与具备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建立委托检定关系,实施委托检定。也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检定。   

  2.鼓励充电桩运营企业和本市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桩检定装置,经计量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在取得计量授权之前,按本实施方案前款规定的任务分工执行。

      3.市计量院负责各区局和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充电桩仲裁检定。

     (三)强制检定工作安排

      1.依据《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对2023年1月1日后新安装的充电桩实行运营前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运营的充电桩,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以抽样检定的方式实施强制检定。

  市计量院、相关区局、经授权的充电桩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各检定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结合管辖区充电桩现有量制定年度抽样检定计划,合理确定年度抽检比例,保障检定工作进度与质量,确保既定目标如期实现。我市充电桩在线监测平台运行后,年抽样检定的比例由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制定。

      (四)强制检定工作实施

     1.市计量院负责承检的充电桩。对于2023年1月1日后新安装的充电桩由各充电桩运营企业通过市计量院官网“天津市强检申报平台”进行备案和申请检定(即日起即可申请约检,咨询电话:23009354)。对于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运营的充电桩,由各充电桩运营企业根据市计量院年度抽样检定计划对拟抽检的充电桩通过“天津市强检申报平台”进行备案和申请检定。

      2.相关区局组织检定的充电桩。对于2023年1月1日后新安装的充电桩由各充电桩运营企业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总局e-CQS系统”)进行备案、申请检定。对于2022年12月31日以前已运营的充电桩,由各充电桩运营企业根据充电桩所在区区局年度抽样检定计划对拟抽检的充电桩通过“总局e-CQS系统”进行备案、申请检定。 

     3.经授权充电桩运营企业负责承检的充电桩。根据本企业充电桩年度实际增量和年度抽样检定计划通过“总局e-CQS系统”进行备案、申请检定。

     4.涉及投诉举报需仲裁检定的充电桩,按照《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由相关区局和市市场监管委委托市计量院实施仲裁检定。

     5.各承担检定任务的机构或企业要及时受理约检申请,严格按照JJG1148-202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试行)和JJG1149-2022《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试行)实施检定,保证工作质量。经检定合格的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的出具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并将检定结果录入或上传至“总局e-CQS系统”。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电桩量值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充电桩实施强制检定的重要性与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有序推进我市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相关区局要用足用好贯彻落实《天津市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相关保障政策,加强向区委区政府工作汇报,积极落实充电桩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和强制检定财政经费保障,将公益性计量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政府预算,保障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有效运行,守住法制计量“底线”。

  (三)创新监管方式。针对充电桩强制检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局要创新工作方法,认真研究适合辖区实际的充电桩计量监管新措施、新做法,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市计量院要加快推进充电桩在线监测平台研究,建立大数据监管新模式,提高计量检定能力。

  (四)强化法治保障。各区局要建立完善辖区充电桩计量监管档案,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充电桩运营企业按期做好充电桩强检工作。对2023年1月1日后新安装充电桩未经检定合格擅自运营的行为,以及充电桩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计量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与反馈。要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和充电桩法制计量要求宣传,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增强法制计量意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计量行为,提升知法守法、诚实守信的自觉性,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情况报送。请各检定任务承担单位于每年(2023年-2025年)1月30日前将年度抽样检定计划和年度抽检比例报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对尚无充电桩检定能力的区局要及时报送委托检定机构或政府购买服务所确定的检定机构计量授权信息及其联系电话。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211/t20221129_6045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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