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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婚介服务合同起纠纷 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22-09-25 04:27:50 作者:佚名   来源: 黑龙江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消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母亲代签婚介服务合同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为防范类似纠纷发生,9月22日,福州市消委会发布婚介服务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高收费不等于好姻缘,注意订好婚介服务合同。

  由于担忧女儿婚姻问题,林女士(母亲)于2021年11月找到福州一家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以陈小姐(女儿)的名义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约定了婚介服务项目,共缴费33888元。签订合同时林女士是瞒着陈小姐,事后又以朋友介绍等托辞让陈小姐参加了一次相亲见面。后因陈小姐忙于工作,对婚姻问题并不上心,随着时间流逝,婚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临近。林女士只好向陈小姐坦陈委托婚介公司的事。陈小姐表示不接受这种婚恋方式,不认可母亲代签合同的行为。由于始终无法说服陈小姐同意并履行合同,致使婚介服务无法继续开展,林女士遂向婚介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款项,双方因退回金额争议导致纠纷。林女士向福州市消委会投诉。

  福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林女士在未征得陈小姐同意的情况下,以陈小姐名义签订婚介服务合同,事后也未及时告知陈小姐并取得其追认同意,是不妥当的。婚介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务是基于征婚者需求,带有明显的个人属性,理应与征婚者签订合同。该婚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林女士系代女儿陈小姐签订合同,并非合同主体,后续应当履行与陈小姐确认的程序,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相关程序。在婚介过程中,婚介公司工作人员按照林女士的要求,以林女士的朋友身份与陈小姐进行微信聊天并推荐介绍男生,说明该婚介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方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并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向陈小姐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情形。此外,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存在服务费不退、到期合同终止等不平等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免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显失公平。鉴于陈小姐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林女士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林女士以陈小姐名义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再加上陈小姐坚持不接受婚介服务,婚介服务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实施。经调解,林女士承担6000元的服务费用,婚介公司退回剩余款项计27888元,双方和解。

  9月22日,福州市消委会发布婚介服务消费提示:

  高收费不等于好爱情。消费者要树立健康、乐观、理性的婚恋观念,在与婚介机构接触的过程中,保持清醒认识,避免被他人“洗脑”后产生自卑与恐惧心理,着了“套路”。更不要因为着急“脱单”而丧失理智,高昂服务收费不一定就能换来婚姻与爱情。

  父母心急勿越权。父母操心子女婚姻大事,应多和子女交流沟通,帮助子女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切勿越权代办,甚至隐瞒事实,以致引发纠纷。

  选择信誉好的婚介。选择婚介公司时应注意选择证照齐全的婚介公司,注意查看公司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内容一致,多了解婚介公司口碑及信誉。

  订好服务合同。签订服务合同时,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服务价款或者费用、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退出机制、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条款要做详细约定,如有需要,可以协商增补条款。

  保护个人信息。婚介服务与人身关系联系紧密,消费者更要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可通过单设条款约定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和保护不利后果。

  及时留存证据。消费者要注意留存婚介活动过程微信、电话、邮件等的相关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没有凭据。

  远离涉外婚介。在我国,涉外婚介机构是违法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消费者切勿轻信,应远离涉外婚介,以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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