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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省局针对前期转供电环节代收费用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起草了《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为做好《公示办法》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在去年的转供电环节收费督查巡查中,有些地方对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主要任务中的实行转供电代收电费公示应如何理解和执行存疑。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细化转供电代收电费公示内容。指导转供电主体在收费过程中涉及的应当予以公示的内容、公示的方式等。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经过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各相关处室及转供电主体、客体的调研,现拟定本办法,已通过我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协会征求意见。
(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送审稿)》先后面向机关各处室、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
(一)第三条第二款:“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电力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建议增加向终端用户公示分摊电价、电量和电费要求。(对表述进行调整后基本予已采纳)
(二)第四条:建议删除“报送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已采纳)
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就以上2条修改建议与反馈意见单位、处室进行了沟通,除个别地方进行细节调整外,基本予以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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