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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搬家导致去健身房不便,马先生希望退掉健身卡,而健身房称要扣除30%手续费违约金后才能退还剩余费用。认为违约金过高,马先生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20%的违约金比较适宜,据此判决健身房向马先生返还6000余元。
马先生诉称,其于2021年11月在被告健身房处办理两年期健身卡,花费9000元。4个月后,由于搬家,距离健身房距离过远,健身不便,马先生提出退卡,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费用。
健身房同意解除双方合同,但要求按照双方合同,扣除30%的手续费违约金后,再退还剩余款项,即5000余元。双方对违约金比例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马先生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以健身房的合理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健身行业特点及合同剩余期限、当事人主观过错及合理预期利益等因素,兼顾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由健身房按照实际储值金额9000元的20%扣除违约金。经核算,健身房应向马先生退还健身卡剩余费用6000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徐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