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汇总表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内容摘要及解读 | 政策类型 | 政策有 效期限 | 政策咨询电话 | 政策咨询部门 |
1 | 《市商务局 农行天津分行关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服务的通知》(津商服务〔2022〕1号) | 为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2022年初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市商务局会同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推出多款优惠贷款服务。 | 企业减负 | 2022年12月底 | 83062618 | 市商务局 |
2 |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 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 企业减负 | 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 | 23209825 |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
3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 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 企业减负 | 长期有效 | 23209044 | |
4 |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扎实做好“金融23条”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津银发〔2022〕73号) | 通过“支付+征信+再贷款”,推动已接入“智慧小二”平台的金融机构加大主动授信、随借随还等线上信贷产品研发推广力度,支持更多金融机构接入、利用“智慧小二”平台,进一步扩大客户规模和覆盖区域,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广大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 | 投融资 | 长期有效 | 23209364 | |
5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 | 支持和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扩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自2022年起,人民银行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 | 企业减负 | 2023年6月底 | 23209029 | |
6 |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开展天津市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津银发〔2022〕83号) | 部署全市金融机构开展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专项行动,努力实现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扩面、降价、提质。从完善风险缓释分担机制,增强“敢贷”信心、落实内外部激励约束,激发“愿贷”动力、畅通政银企对接渠道,夯实“能贷”基础、做强小微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会贷”水平四方面出发,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难题,持续提升天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 企业减负 | 长期有效 | 23209295 | |
7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津发改财金〔2022〕141号) | 文件针对当前服务业行业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困难,研究提出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措施、5个重点行业扶持措施、统筹疫情防控和服务业发展等三方面共40项措施,充分发挥财税、金融、产业、就业政策的协调效应,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推动服务业加快复苏。 | 综合类 | 长期有效 | 23142109 | 市发展改革委 |
8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水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严格落实供水供电供气欠费不停工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2〕170号) |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的“欠费不停供”政策。 | 企业减负 | 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 | 23142258 | |
9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2号) | 组织金融机构主动开展贷款延期政策宣传,对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提出的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努力做到应延尽延。若企业未申请贷款延期,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到期日提前15天与企业衔接还款事宜。引导金融机构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区分受疫情影响的短期还款能力和中长期还款能力,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督导各金融机构畅通金融消费者线上咨询、投诉处理通道。 | 投融资 | 2022年12月底 | 83866088 | 天津银保监局 |
10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 | 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延期贷款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 投融资 | 2022年12月底 | 83866088 | |
11 | 《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10号) |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企业减负 | 2022年12月底 | 83218364 | 市人社局 |
1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2022年第21号) |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企业减负 | 2022年12月底 | 12366 | 天津市税务局 |
1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企业减负 | 2022年12月底 | 12366 | |
1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企业减负 | 2024年12月底 | 12366 | |
15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 制造业缓缴部分税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 企业减负 | 2022年12月底 | 12366 | |
1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企业减负 | 2023年12月底 | 12366 | |
1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企业减负 | 2022年12月底 | 12366 | |
18 |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2〕1号) |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我市按照文件规定的上限确定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收扣减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户每年14400元;二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的,税收扣减定额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 | 企业减负 | 2023年12月底 | 23303740-2735 | 市财政局 |
19 |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2〕5号) | 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延长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 企业减负 | 2024年12月底 | 23303740-2735 | |
20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 对下列情形免收不等产登记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企业减负 | 长期有效 | 23116659 | |
21 | 《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金〔2019〕119号) | 依托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分担部分风险,有效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能力。再担保业务采取批量式合作、穿透式管理。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运营管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分别签署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由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负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国家担保基金、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原则上按20%:20%:40%:2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5%,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不高于承担风险责任的0.3%。 | 信用担保 | 2023年12月底 | 23235210 | |
22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2〕9号) | 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助企纾困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承租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措施、审批流程和工作要求等。对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天津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房租减免。其中,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 其他 | 2022年12月底 | 23205521 | |
23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于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预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政策。 | 企业减负 | 长期有效 | 23303767 | |
24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津财规〔2020〕2号 |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 企业减负 | 2025年12月1日 | 23311740 | |
25 | 《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审批〔2020〕2号) | 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零见面”,放宽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限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涉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可以直接向经营场所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有主体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保留使用原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用语和组织形式,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否变更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需要变更名称的可不受一年内无特殊情形不能变更的限制;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简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件;申请人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 | 企业减负 | 部分政策长期有效 | 84493611 | 市市场监管委 |
26 | 《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政务〔2022〕5号) | 优化涉企行政许可服务,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食品生产许可(不含特殊食品)事权除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全部下放至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企业办理变更、延续事项,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免除检验检测服务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各单位报检的体温计(包括红外额温计、红外耳温计、电子体温计、玻璃体温计、红外体温筛检仪等)免除检定校准费用,免征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行政事业性检验收费,开辟特种设备检验绿色通道,实行预约现场检验、报告邮寄、应检尽检,及时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证明是受疫情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协助办理信用修复;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坚决治理涉企乱收费行为、实行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费用减缴。 | 企业减负 | 长期有效 | 84493611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