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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消协发布提醒:中秋、国庆消费防范价格欺诈7种陷阱

发布时间:2022-09-11 01:04:15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并于2022年7月起施行,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码标价的相应规则,明确典型的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新规对于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秋国庆”假期促销季临近,9月8日,济南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节日消费过程中,需认真甄别商家促销、打折等经营行为的真伪,科学、理性消费,选购商品和服务时应注意以下价格欺诈陷阱,提升自我维权的能力。

  提示一:谎称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案例:某拓印服务部在为新车入户进行拓号和照相时,将早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提醒:对于部分消费者来讲,由于惯性思维,认为挂牌是交警负责的业务,价格应该也是政府规定的,在不自觉中进入思维误区。因此,遇到此类情形消费者需仔细斟酌,避免上当。

  提示二: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结算。

  案例: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某菜肴价格为78元,但顾客结账时却按200元结算,以低价诱骗误导消费者,再以高价结算。对此情况,饭店的解释为,标价签上的价格不包括加工费、服务费等。

  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商家所谓的众多噱头蒙蔽,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有权拒绝执行。

  提示三:以虚假折价欺骗消费者。

  案例:某商场在某商品处标示处理商品一律九折,但消费者在选购该商品后付款时才被告知是正品不打折。

  提醒:当消费者遇此类情形时,一定要有理有据,明确告知商家此类行为为违法行为,如商家不按照其标示的内容为消费者打折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切不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提示四:使用欺骗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识价格。

  案例:某家电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货比三家”,科学、理性消费,切记不要被一些不良商家的所谓误导性宣传所迷惑,一时冲动,掉入不良商家的消费陷阱。

  提示五:不履行价格承诺。

  案例:某化妆品超市在其第六期会员专享广告中承诺,2016年8月18日至8月27日凡是一次性购物满550元以上,另加一元即可换购100毫升银杏沐浴露一瓶,价值100元,而实际上消费者另加一元,该单位却用60毫升银杏沐浴露价值60元每瓶替换100毫升的银杏沐浴露给消费者。

  提醒:遇到此类情形,消费者可以及时向商家进行自我维权,即使商家进行了赔偿,但维权后消费者仍应该进行举报,以制止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避免更多的消费者掉入陷阱。

  提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识。

  案例:某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八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被告知需“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八折优惠。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的此类行为属于“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表现,属于价格欺诈。

  提醒:遇到此类情形,建议消费者要及时向商家进行自我维权,同时消费者还应该进行举报,目的是制止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提高不良商家的违法成本,杜绝他们此类违法念头。

  提示七: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案例:某家商场做广告宣传,宣称预存20元现金在本商场购物时可以抵200元购物款,预存50元现金在本商场购物时可以抵500元购物款。有消费者预存了50元现金抵500元购物款,然而在购买了商品后,才被告知需购买特定商品才能享受抵用活动。

  提醒:消费者发现此类情况,应该保留好收据、发票、代金券和照片等相关证据,并可以明确告知商家必须按约定折抵价款,否则,根据相关规定,一旦被举报,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一定会被执法机关处罚。

  消费者一旦发现上述价格欺诈陷阱,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同时要注意保存提供相应的发票、照片等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允许不法经营者肆意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shanxi315.org.cn/index/index/detail?id=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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