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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会议精神,不断提升市场活力,在出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三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冀市监规〔2020〕4号)对“三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依据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的有关规定,重点结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和《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督管理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的规定,并结合近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形成《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7条内容。
(一)持续推进准入准营便利化。包括了放宽住所登记限制、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容缺受理三部分内容。
(二)全面落实歇业制度。对经营困难、有歇业意愿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备案咨询和快速办理通道。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歇业情况,为市场主体复产复业提供精准服务。
(三)继续推行“包容期”管理。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给予1-2年包容期。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对66项轻微违法事项实行首违不罚。
(五)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对当事人因疫情等原因导致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准许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执法平时不作为、慢作为,面临督察问责时“一刀切”、运动式、逐利式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的,应当及时复查整改情况,防止“一罚了之”。
(七)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逐步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监管,运用视频图像、卫星遥感、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非现场检查比例和主动发现识别违法违规线索能力。
相关链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