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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全面部署,切实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发该文件,强化和规范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
三、文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是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二是与抗击疫情关系较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三是生产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四是为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商品提供的运输、交易、配送、摊位出租等相关服务。
四、如何确定涨幅认定标准的?
以超过本轮疫情前进销差价率20%作为认定哄抬价格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通过和本轮疫情前进销差价率比较作为认定哄抬价格的标准,比考量进销差价率的绝对值更具合理性。二是根据市价格监测中心公布的数据,对全市16种主要民生商品4月19日至4月29日本轮疫情发生前后的进销差价率进行了统计分析。三是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确定该涨幅认定标准。
五、文件的适用期间是什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14天无高风险地区确定之日起暂停执行。后续发生新一轮新冠肺炎疫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可参照本意见认定哄抬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