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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什么?
答: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规范化、智能化登记为支撑,以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为准则,以信用监管、违诺惩戒为保障,聚焦登记记载与公示的本源,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便捷记载与充分公示制度功能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
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的适用范围?
答: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公司制企业法人(上市公司除外)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确认制对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要求有什么改变?
答:市场主体需认真阅读登记机关提供的告知书和承诺书,按照确认制登记填报标准与要求准备和填报材料,并按要求由市场主体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书,依法向登记机关承诺所申报内容为真实意思表达,已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必要法定程序,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且不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情形。
四、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登记的确认标准有什么改变?
答:登记机关核对申请登记内容是否属于登记范畴,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填报结果是否具有完整性,是否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所需提交文件的形式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记机关对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的结果予以确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确认制对登记文件内容及程序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答:一是市场主体提交申请材料的内容更为简化。确认制进一步优化申请材料提交方式,市场主体自主承诺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股权转让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可以提交承诺书的形式,简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文件等过程性、自治性材料的提交方式。
二是市场主体提交申请的程序更为便捷。登记机关进一步优化“e窗通”登记服务平台,制定并公布登记材料清单、确认制承诺书等格式文本和章程等参考版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网办理、智能填报、一键承诺、全面提交的服务功能。
六、确认制在信用公示方面有哪些创新做法?
答:一是试行章程公示制度,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对外公示章程内容,方便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查询。
二是探索股东信息自主公示制度,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自主公示股东信息。
三是市场主体在选择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细化具体经营项目需求的,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自主选择公示经营范围条目下相关活动的具体内容。
四是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七、确认制对市场主体及相关人的监管和惩戒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大数据平台,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在大数据平台调取所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加强监管工作。相关部门接到确认制登记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举报,依职权进行查处,开展失信违诺市场主体惩戒。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按照《公司法》《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八、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此项政策?
答: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