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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出铁拳、办铁案,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 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永宁县杨和镇宁远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1月25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2022年1月24日在宁远商行购买的6瓶“海之蓝”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到位于永宁县幸福小镇二期18号楼21室的永宁县杨和镇宁远商行进行检查,当事人承认1月24日打假人员购买的6瓶“海之蓝”白酒是从其店内售出。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产品,并作出罚款7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在2022年度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南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银川正源北街分公司销售的宁夏山逗子杂粮绿色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2022-1-22批次的腐竹段抽样检验,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相关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的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不合格腐竹段26kg,并作出罚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银川市西夏区任奕购超市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4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银川市西夏区任奕购超市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剑南春7瓶、海之蓝11瓶、舍之道6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万车商行(李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4月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南路天盛隆建材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万车商行(李某某)处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7瓶、舍之道2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并作出罚款8.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叶某某经营食品的食品标签涉嫌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内容案
2022年3月15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惠农区北大街256号的叶宁国经营的惠农区甜蜜成人用品商行内成人用品进行检查,发现货柜内6种食品(每种共购进10盒)食用调解性功能的食品包装盒上都宣称药品疗效,以上产品涉嫌构成经营食品的食品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吴忠市利通区小叶子手抓馆开元大道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2021年12月22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吴忠市利通区小叶子手抓馆开元大道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3部在用电梯均未经监督检验,无合格的检验报告,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其中曳引驱动乘客电梯1部,杂物电梯(餐梯)2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固原市原州区君众汽车配件经销部涉嫌销售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案
2022年3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固原市原州区君众汽车配件经销部检查时,发现该经销部“嘉实多”牌机油17种934桶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产品维权部门核查,其认定是假冒“嘉实多”产品。2022年3月19日,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批产品是假冒“嘉实多”注册商标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固原市原州区王某某涉嫌销售不合格蜂蜜案
2022年5月23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中心路人民广场西南角设摊销售“保健蜂蜜”,现场摆放的宣传牌上写有“蜂蜜妙用”“咳嗽哮喘咽痒”“胃酸胃胀便秘”等具有治疗功能的字样。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10月26日起主要以糖稀为原材料,加入人参、罗汉果、灵芝草等材料后,谎称是保健蜂蜜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5.6万元,经检测果糖和葡糖糖项目不符合GB 14963-23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21日将本案移送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审查,公安机关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侦查。
案例九 中卫市兴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年7月23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政府办转办有关当事人乱收水费的举报线索,对中卫市兴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水费收取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取相关票据、账本等证据后,发现当事人在2017年5月份至2021年5月份负责沙坡头区阳光骄子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相关工作期间,水费收取中未执行《关于规范沙坡头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共计向小区业主多收取水费3.88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3.8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中卫天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2年1月19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卫天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急救车内盐酸洛贝林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不能提供购货发票、验收记录、同批次检验报告及供货方资质。经查,中卫天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共从中卫市人民医院购买7种药品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