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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计〔2022〕19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供水、供气企业:
民用水表、燃气表是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结算费用,关系到广大用户的切身利益。为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民用水表、燃气表计量监管,保障量值准确,促进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民用水表、燃气表首次强制检定、到期轮换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做好民用水表燃气表首次强制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DN15~DN50)、燃气表(G1.6~G16)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其中生活用水表和燃气表实行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的强检方式。
各供水、供气企业在民用水表、燃气表安装前应经具备水表、燃气表检定资质的单位(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经专项计量授权的企业、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企业、本市民用水表“二检合一”试点企业)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强制检定不合格的民用水表、燃气表,不得安装使用。
(二)落实民用水表燃气表到期轮换制度。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膜式燃气表》(JJG577-2012)规定,对于最大流量不大于10㎥/h,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饮用冷水水表》(JJG162-2019)规定,对于常用流量不大于16㎥/h,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公称通径超过DN25但不超过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
各供水、供气企业要加强已安装使用水表、燃气表的计量管理,做好在用表具产品信息、检定信息、使用期限、安装地点、数量和轮换等情况的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在用计量器具台账”(参考附件),并进行动态更新,切实掌握在用表具的详细信息。对超期使用的表具要及时安排轮换,以保障量值准确。
(三)做好民用水表燃气表投诉举报工作。各供水、供气企业要完善计量投诉处理机制,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计量纠纷问题,对用户举报的失准民用水表、燃气表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更换。
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民用水表燃气表计量监管。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当地供水、供气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督促供水、供气企业落实民用水表、燃气表首次强制检定与到期轮换制度。要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使用情况检查,对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安装使用民用水表、燃气表,以及轮换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通报当地供水、供气主管部门。
(二)加强水表燃气表检定机构监管。相关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由本级专项计量授权的水表、燃气表检定企业、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企业和民用水表“二检合一”企业的监管,督促其持续保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规定条件和要求。对检定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计量标准器是否在溯源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出资质和能力范围实施检定,检定中是否存在减项、降标等不按规程要求进行检定,以及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书等行为要进行重点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各供水、供气企业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服务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强化水表、燃气表计量管理,认真履行首次强制检定与到期轮换责任,确保表具量值准确,让用户用的安心放心舒心。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做好民用水表、燃气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和民用水表、燃气表法制计量要求的宣传,提高供水、供气企业法制计量意识。要结合辖区特点创新监管方式,加强部门间工作融合,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切实把民用水表、燃气表监管工作做好、抓实、管到位。要聚焦辖区检定资源不足的问题,加强水表、燃气表计量标准建设,增强辖区计量检定服务供给能力。
附件:在用计量器具台账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