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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程序,按照工作安排,省局印发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规定》,经省局局务会审议后,印发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实施已有近8年时间。2014年起司法系统开始实施,效果良好。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在知识产权领域要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同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规定“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为地方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提供了制度依据。
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这两个文件也有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任务要求。
2021年6月,我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试点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标准》中,也明确要求“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调查官”。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川省专利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有关规定,借鉴湖北、陕西、重庆等省市选任技术调查官工作经验,结合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实际,形成《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0条,主要包括:技术调查官的岗位定义、任职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选聘程序以及人员管理等内容。
1、明确目的意义和岗位定义(第一、第二条)。阐述了推行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重要意义,界定了技术调查官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角色以及作用。
2、明确适用范围和指派方式(第三、第四条)。明确本《规定》只在省市场监管局适用,阐明全省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技术调查官的不同指派方式以及选聘程序。
3、明确遴选范围(第五、第六条)。从选聘和咨询两个层面明确技术调查官的遴选范围。
4、明确任职条件和方式(第七至第九条)。从学历、工作经验和资质等方面解释有资格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条件,并列举了违法违纪等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的五种情形。
5、明确工作职责(第十至第十五条)。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前应做好资料查阅准备,可在调查中提出建议,也可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发问并就案件出具技术意见。技术意见须载明五方面的必要内容,可作为案件办理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决定不具有表决权,对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等。
6、明确回避程序(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程序及技术调查官须自行回避的四种情形做了明确说明,并说明了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的特定情况。
7、明确技术调查官的退出机制(第十七、十八条)。退出机制包括个人主动提出和由省市场监管局告知其退出。
8、明确解释权限和施行期有效期(第十九、二十条)。